技術交易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技術交易各方應遵守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發展環境。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本省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市(州、地區)、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工作。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扶持技術市場的發展,並依法監督管理。第二章 技術交易活動第八條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第九條 技術交易實行合同制。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書面合同可以使用技術合同示範文本。第十條 技術市場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交易。技術交易可以采取技術交易會、洽談會、信息發布會、科技集市、互聯網等多種渠道進行,也可以采取技術招標、拍賣、入股等方式進行。第十壹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其所提供技術的真實性。中介方應當保證自己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費用。第十二條 技術商品的廣告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
經營、發布技術交易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應當查驗廣告內容是否與有關的技術文件、技術鑒定證書等證明材料壹致,不得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內容不實、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第十三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技術權益的;
(二)竊取他人技術秘密的;
(三)假冒專利技術的;
(四)以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簽訂技術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章 技術市場服務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和網絡化的技術市場服務體系。
建立技術市場信息網絡平臺,收集、發布技術成果供求信息,拓寬信息渠道,實現技術交易信息資源***享。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拓農村技術市場,為農村經濟提供綜合配套技術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促進先進適用技術向少數民族地區轉移,推進少數民族地區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第十六條 鼓勵興辦各類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為技術交易提供場所、技術論證、技術評估、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等服務。第十七條 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註冊或者登記,國家對資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 政府鼓勵技術經紀人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依法保護技術經紀人的權益。第十九條 技術市場各類同業協會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並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行為規範以及執業技能等自律管理,提供技術交易信用服務,適時公布技術交易當事人的信譽信息。第二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技術交流、交易活動和技術市場的基礎性建設,以及技術市場的宣傳、培訓和調查研究等提供支持。第四章 保障和促進第二十壹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在簽訂書面技術合同後,可以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技術交易當事人憑技術合同書和認定登記證明,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收、提取獎酬費用等優惠政策。第二十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壹)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