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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對再審申請應向哪壹級檢察院提出抗訴?

如果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駁回申請,法院內部救濟程序基本走完,只能適用檢察監督。申請檢察監督,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提出申請。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有問題的,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建議,也可以要求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法院原則上不需要再次審查,直接進入再審程序並作出相應判決。

如果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確有錯誤的,將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直接提出抗訴。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請求檢察機關依法重新處理的行為。

1.提出抗議的條件是什麽?

(壹)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上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逐級作出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可以直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四)上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對審判活動和結果進行監督的內容是什麽?

(1)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申訴部門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檢察部門出庭支持抗訴。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責成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四)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有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3.有哪些種類的投訴?

有兩種抱怨:

壹、訴訟中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二、非訴申訴是指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因其合法權益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要求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重新處理、糾正的行為。

申訴人提起訴訟時,可以請律師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也可以請律師代理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投訴,如果是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問題,可以采用調解、仲裁的方式解決。

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投訴,律師只能代寫起訴狀,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不能接受委托,代理訴訟。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重新處理的壹種訴訟請求。

上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果認為申訴有理,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9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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