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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權轉讓的流程和材料

法律分析:1,股權轉讓協議(合同)原件,

2.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的有效身份證或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

3.除公司(企業)章程和驗資證明外,其他能證明股權原值的原始材料(不能提供公司(企業)章程和驗資證明),

4.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照片原件(委托代理人時出示),

5.完稅證明原件(顯示已繳稅款),

6.結婚證原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股權轉讓雙方為夫妻),

7.公安機關出具的原戶籍證明、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股權轉讓雙方為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

8.民政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贍養撫養關系的相關證明文件原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股權轉讓雙方均在表明贍養撫養關系),

9.經中介機構核實的凈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對企業的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總資產50%以上,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而呈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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