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國際法將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分為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兩種。
(壹)強制方法
強制方法是指爭端壹方為使他方同意其所要求的對爭端的解決和處理,而單方面采用的帶有某些強制性的措施和方法。這些措施包括戰爭與非戰爭的武裝行為,平時封鎖、幹涉反報和報復等。
1.現代國際法確立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原則,使用戰爭或武力解決爭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條件下才能運用。因此,戰爭不再成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方式。
2.平時封鎖是指和平時期壹國的海軍對另壹國的海岸進行封鎖,禁止有關船只的出入。現在,平時封鎖只能作為由安理會決定的,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要時采取的壹種措施,而不能是壹種國家解決爭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3.幹涉是指第三方擅自或片面介人其他國家間的爭端,並強迫按照幹涉國的方式解決爭端。這種方式在現代國際法中,也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
4.反報是指壹國對於他國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予以回報。如壹國對於本國公民或僑民在他國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視性待遇進行反報,壹國在貿易、航運、關稅等問題上在他國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報,壹國對其外交官被駐在國驅逐的反報等。
5.報復是壹國對於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采取與之相應的措施作為回應。報復以前主要被認為是壹種迫使對方接受對其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爭端的解決,現在更多地被認為是壹種對於不法行為的對抗,因而在符合必要和成比例以及其他國際法規則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使用。報復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包括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只和財產,實行貿易禁運等。從對不法行為對抗的意義上,有人把自衛也作為壹種報復,但自衛行為必須嚴格滿足其要件及符合《聯合國憲章》。反報和報復針對的是不友好或非法的行為,壹旦行為國停止了其受對抗的行為,則反報或報復應立即停止。根據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反報和報復帶有某種強制性,在作為爭端解決方式上,是不被提倡或限制采用的。但這兩種方法,在國際實踐中仍經常可以看到,在不違背國際法原則和相關規則的條件下,國際法並未禁止其作為對抗措施。
(二)非強制方法
非強制方法是指在爭端各方自願的基礎上,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它分為政治解決方法和法律解決方法。政治解決方法包括談判、協商、斡旋、調停、調查、和解等。法律解決方法包括仲裁和法院解決。這類方法在現代國際法中又稱為和平解決方法,是現代國際法所要求的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