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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房地產經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清理財產,列遺產清單;

就常見情況而言,大部分人對自己名下的房產沒有明確的概念。我活著的時候沒有整理好自己的財產,死後也沒有留下壹份可靠的遺產清單,導致遺產繼承非常困難。這就需要房產經理多方收集各種房產線索,力求不遺漏。《民法典》沒有規定遺產名錄制作的時間、要求和內容。參考德國、日本等國家或地區的遺產名錄制度,在制定遺產名錄的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1)遺產名錄編制時限

參考德國、日本等國家或地區的遺產名錄制度,對遺產名錄的編制規定了具體時限。如我國臺灣省民法規定,遺產管理人應在上任後3個月內編制遺產清單。

(2)遺產名錄的內容

遺產清單應盡可能詳細具體,便於繼承人清點。從內容上看,應涵蓋財產類(不動產、車輛、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金融資產等。)、財產明細及現狀、產權狀況(個人所有或* * *)等等。如果遺產種類多、分布區域廣、管理形式多樣,可以考慮將遺產名錄整理成冊,詳細登記。遺產清單完成後,應在與繼承人會面時向他們詳細披露,最終版本應由制作人和繼承人簽字。

(3)制作遺產名錄的工作方法

做遺產名錄,調查遺產,不能紙上談兵,遺產的蛛絲馬跡要通過書面核實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核實。核實後,在分析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或被他人占有的財產時,也要註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在廣泛征求繼承人意見的基礎上,本著不損害遺產效用、不使遺產貶值的原則,與其他所有人和實際占有人協商。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解決。

(4)遺產清單不僅包括財產清單,還包括繼承人的信息。

遺產管理人在制作清單的同時,還要收集受遺贈人、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以及與繼承有關的法定繼承人的信息,作為下壹步工作的工作資料留存。

2.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雖然在民法典中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是遺產管理人的法定職責,但在配套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這壹規定難免過於寬泛。在實踐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例如,遺產管理人以什麽身份對債務人、遺產管理人或死者代理人提起訴訟?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時,可以直接以遺產管理人作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嗎?基因管理人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是否需要征得繼承人的同意?對於這些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考破產管理人的相關規定,在遺產分割之前,遺產管理人可以以遺產管理人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應訴。司法實踐中也有過類似案例。如徐州市睢寧縣法院的壹起執行案件中,被繼承人趙某某為申請執行人。執行期間,趙某某死亡,其繼承人壹致推選其長子趙某某為其遺產管理人。管理人確定後,法院依據《民法典》及關於變更、追加當事人的規定,判決變更的被執行人為趙某佳。

2.向繼承人報告繼承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分割遺產;

6.執行與遺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繼承人、受遺贈人和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繼承人、受遺贈人和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可以依法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搶奪。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先將*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分割為配偶財產,其余為被繼承人財產。

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清理遺產,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申報繼承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根據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

(六)實施與房地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壹百四十八條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和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四十九條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壹百五十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壹百五十壹條繼承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搶奪。

第壹百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沒有放棄繼承的,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移給繼承人,但遺囑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五十三條夫妻分割遺產時,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先將* * *和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歸被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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