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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簽了保密協議,上面說跳槽後5年內不能進入同行公司,但我沒有。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競業限制的適用範圍、期限和補償方式。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已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競業限制協議解除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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