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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介紹?

說到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現階段,我國對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怎麽規定?基本情況怎麽樣?中達咨詢梳理工程建設項目立項程序的基本內容:

中達咨詢梳理相關內容,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基本情況如下:

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基本流程:

A: 1、編制乙級資質以上可研報告,按審批權限逐級申報到相應發改委,由該發改委出具開展前期工作的函;

B:(第二步)據前期工作函辦理如下文件:

1、土地預審

2、環評批復

3、選地意見

4、水土保持方案

5、資質部門編制的水資源論證,根據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C:(第三步)編制節能減排分冊,報自治區經委審批。

ABC三項工作完成後,再逐級申報到相應發改委進行項目核準。(如是礦產資源開發類項目需提交采礦許可證、地質勘查機構編制的儲量核實報告等)

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相關延伸:

國內投資:

壹、根據投資企業的性質、投資規模、經營範圍等來劃分中央、自治區、盟市三級核準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

中央項目核準機關是指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自治區項目核準機關是指自治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盟市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盟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二、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自治區行政管轄區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法執行。

三、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壹)項目申請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壹式5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自治區、盟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二)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申請單位情況;

2、擬建項目情況;

3、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4、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6、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三)項目申請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2、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項目申請單位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境內)外商投資:

壹、本法適用於自治區境內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並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

二、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三、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核準。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項目所在盟市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四、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鼓勵類項目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規定的優勢產業項目,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需要辦理進口設備免稅的,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核準。

五、項目申請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壹式5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自治區、盟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

(三)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有關環保措施;

(五)涉及公***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六)項目總投資、註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的設備及金額。

七、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審批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壹)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購並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自治區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五)自治區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六)自治區或國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七)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有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境外投資:

壹、本法適用於自治區境內登記註冊的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並、參股、增資、在投資)項目的核準。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券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三、核準機關及權限

(壹)國家和自治區對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石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二)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核準。

(三)前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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