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3.股票、債券欺詐罪;
4.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
5.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罪;
6.妨害清算罪;
7、公司、企業人員收受賄賂的;
8.賄賂公司、企業人員;
9.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
10,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瀆職犯罪;
13,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等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1.經偵大隊屬於公安部門,是偵查國內經濟案件的部門。偵查範圍包括合同詐騙、金融詐騙、挪用資金、擾亂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假幣等。
經偵大隊的職責是: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查經濟犯罪,參與或直接偵查重特大經濟犯罪;指導、檢查、監督本地區經濟犯罪工作,分析研究經濟犯罪動態,提出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的對策;指導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