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的規定中,對單位犯罪的定罪處理有很多具體的規定,典型的可以參考第175條高利放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展數據: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和金融票據罪的認定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成立要求其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行為人的作弊行為尚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犯罪。
2.本罪是選擇性犯罪,包括騙取貸款、票據承兌和金融票據三種行為。
當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行為之壹時,可構成犯罪;行為人實施上述兩種以上行為時,仍以壹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並罰。
懲罰
自然人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或者金融票據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以欺詐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多次采取詐騙手段,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
(四)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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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