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繼續轉讓,商標權從本質上是財產權,具有財產權的壹切特征,包括可繼承性,可轉讓性商標法規定。
1、持有人為個人的,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仍未辦理該註冊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
壹般情況下,若無人對此類情形的註冊商標提出註銷申請的,商標局不應主動介入進行註銷。
也就是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終止1年後,在其註冊商標有效期內,只要無人提出註銷申請。
2、持有人為公司的,公司註銷後,只要相關註冊商標仍然有效,就仍然是壹項合法財產,應歸其股東***同所有。
擴展資料:
1、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轉讓商標時需壹並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
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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