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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公訴範圍如下:

1,告知處理案例:

(1)侮辱誹謗案件;

(二)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案件;

(3)虐待案件;

(4)挪用公款案;

2、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

(三)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4)重婚案件;

(五)遺棄案件;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八)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要素:

1.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主體、客體和行為。

2.刑事案件中構成犯罪的要素有四個:客觀、客觀、主體、主觀。犯罪客體是受刑法保護的利益。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如何實施犯罪,主觀方面是行為人的主觀態度。而兩類犯罪論認為,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客觀違法類和主觀責任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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