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是“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這種列舉和概括有兩層意思:第壹,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只能基於維護公眾利益提起公益訴訟。如果針對汙染環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直接請求保護個人利益,則不屬於該條的公益訴訟範圍,屬於普通民事訴訟,即私益訴訟。公共利益的核心在於其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代表人訴訟雖然涉及多方當事人,但被害人可以肯定訴訟的目的是維護個人利益,所以還是私益訴訟。第二,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包括但不限於“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可以根據實踐的發展穩步擴大。鑒於民事公益訴訟尚處於實施的初級階段,目前的適用範圍應暫時限於汙染環境和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兩種情況。二、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確定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首先要準確把握民事公益訴訟的定位。民事公益訴訟是壹種司法行為,應區別於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屬於行政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當事人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行政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其是否已經用盡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執法措施。如果行政機關通過行使行政權力也可以處罰違法行為,維護公眾利益,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其次,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益訴訟屬於民事訴訟,應當與行政訴訟相區別。當事人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或者對其處理決定不服提起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能作為民事訴訟受理。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人民法院在審查受理民事公益訴訟時,不僅要審查起訴人是否符合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條件,還要註意要求起訴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環境汙染或者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及其對社會公眾利益的損害,並說明其訴訟請求的合理性。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三、公益訴訟如何收取訴訟費有人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允許民事公益訴訟原告免交案件受理費、保全申請費等訴訟費用,以鼓勵人們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有觀點認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仍需預先繳納訴訟費,防止濫訴。訴訟費的繳納(包括延期)由國務院統壹規定。目前執行國務院2006年2月65438+9月65438+發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於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繳納問題,還需要進壹步研究,由國家行政部門決定是否作出專門規定。在國家沒有出臺專門規定之前,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仍應統壹執行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等總則。目前法律規定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是“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因此,公益訴訟的產生和發展也是基於維護公眾利益的需要。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