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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的第四章 項目經費開支範圍

第二十七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費的開支範圍壹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壹)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時,應當事先報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壹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壹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壹)管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項目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項目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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