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作為客體範疇 在古羅馬財產權體系中,羅馬人以“物”作為客體範疇,在此基礎上設計了以所有權形式為核心的“物權”制度,建立了以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為主要內容的“物法”體系。羅馬財產法體系的構建,是以“物”為基礎的,它主要是有形的物質客體(有體物),也包括無形的制度產物(無體物)。
以“物”作為客體範疇
物質化的財產結構 羅馬法的物與物權制度是壹個物質化的財產結構。有體物即為客觀實在之物,自不待言;即便無體物,也具有強烈的“似物性”。無體物本為人們主觀擬制之物,但在羅馬法的物化財產權體系中,這種抽象實體也采取了真實實體的解釋與說明:第壹,無體物是以實在之物為對象的財產權利。諸如地上權。用益權等類無體物,無壹不是以土地、房屋、牲畜以至奴隸等實在之物為對象的財產權、據記載,羅馬法上的第壹個無體物是“praedialservitudes”,即壹種田野地役權,包括通行、畜牧、取水等權利,與土地這壹有體物有直接聯系;第二,無體物是與有體物密切相關的抽象物。在羅馬法的歷史上,“物”(thing,res)的概念始於對有體物的抽象,而無體物(resincorporales)的說法也是基於與有體物的分類。查士丁尼做出壹種強烈的暗示,無體物存在著有體的“對等物”(counterpart)。另壹關聯性表現為,無體物與有體物壹樣,都能以金錢為評價,即兩者都是壹種財產利益。
物質化的財產結構
羅馬法上的財產權 其對象主要是體現為物質財富的有體物。實物形式是有體物存在的惟壹形式,因此有體即意味著有形。在羅馬法時期,“諸如瓦斯、電力這類物質並不為羅馬人所知,至少羅馬人不知道它們可以作為經濟客體並因而可成為權利的標的。”將有體物的客觀實在性理解為實體性,顯然是古羅馬社會生產力和人們認識能力的局限。此外,作為“非物質財富”的無體物,說到底只是財產權利本身,它作為分配資源的社會工具的壹種制度產品,顯然有別於近代社會基於智力勞動所創造的知識產品。從社會財富的角度來看,制度產品的價值是分配財富,而知識的價值則直接構成財富。因此,羅馬法所構建的只是壹個物質化財產權體系。古羅馬雖然沒有保護精神產物的財產權制度,但是它所留下的私法原理和規則,為我們詮釋知識財產法律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資料。
羅馬法上的財產權
無體物理論與知識產權的屬性 “羅馬法明確地將其財產法植根於形而上學的領域之中”,為財產的“非物質化”(dematerialized)“提供了壹些關鍵的概念性工具”。無體物或無形財產理論,為後世的人們拓展了財產形態的廣闊空間,即是將財產的範圍延伸到有體物以外的知識領域,擁有土地、廠房固然是擁有財富,掌握知識、技術也意味著擁有財富,而且這兩種財富存在著密切的聯系。按照澳大利亞學者PeterDrahos的說法,無體物是獲取對有體物控制的途徑。壹個專利(無體物)可以與無數個專利產品(有體物)聯系在壹起,法律對作為無體物專利的承認,為權利人控制諸多有體物的專利產品提供了有效途徑。這樣,就使得發明家的無形資產可以轉化為有形資產。需要說明的是,將財產區分為有形(體)、無形(體),並不是各類財產權性質的區別,而是某類財產權所指向的客體性質的區別。具言之,房屋所有權其權利本身並無有形無形之說,問題在於房屋系有體物。作為著作權,亦不產生有形無形問題,關鍵在於作品系智能產物,為非物質形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知識產權是無形權利、無形財產權,以別於有形財產所有權。
無體物理論與知識產權的屬性
先占理論與知識產權的產生 羅馬法上的“先占”(occupatio),是指以其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可以作為財產的無主物,從而取得對該物所有權的行為。先占本為萬民法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屬於所有權原始取得的範疇。美國學者RussVersteeg認為,通過占有獲得無主物所有權,類似於通過占有獲得創造物財產權。先占理論有其可取之處:第壹,依先占取得所有權,意味著無主物的所有權人即是該物件的最先占有人。在知識產權中,創造者即是占有者,成為第壹個控制其智力成果的人,因而理應是該智力成果的權利人,即知識財產所有權人;第二,依先占取得所有權,並非基於先占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由於法律賦予先占事實以取得所有權的效果。因此先占並非法律行為,應為事實行為,作為知識產權本源的創造性行為與先占行為有相同之處,都是壹種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事實行為。當然,這種分析也是有缺陷的。問題在於:作為先占所有權的無主物,實際上是自然界中的存在之物;而通過“先占”取得知識產權的創造物,是智力勞動者的精神產物,並非實質意義上的無主物。
先占理論與知識產權的產生
公***物理論與知識產權的公***領域 羅馬法明確了為公***使用目的而劃分的幾類財產,凡公***物即是不可有物,意指不可作為個人財產所有權客體的物。具體說來有以下三類:壹是***有物(rescommunes),即供人類***同享用的東西,如空氣、陽光和海洋等;二是公有物(iespublicae),即羅馬全體市民***同享有的物,如河川、公路、牧場等;三是公用物(resuniversitatis),即市府團體的財產,如戲院、鬥獸場等。蓋尤士認為,上述物件不能被看作任何壹個人的財產,它們為某壹社會中的所有成員***同享有。羅馬法上的公***物理論被看作是知識產權“公***領域”賴以建立的思想基礎。1709年英國《安娜法令》最先設定了壹個“文學藝術的公***領域”(thepublicdomainforliterature)。1787年美國憲法則提出了“促進知識”(thepromotionoflearning)、“公***秩序保留”(thepreservationofthepublicdomain)、“保護創造者”(theprotectionoftheauthor)的知識產權“三P”原則。由於公***領域的出現,使得知識、技術、信息分為專有知識產品與公***知識產品兩大部分,後者包括不受知識產權保護而由公眾自由使用的知識產品和因知識產權保護期滿而進人公***領域的知識產品。
公***物理論與知識產權的公***領域
買賣理論與知識產權的轉讓 所有權的轉讓在羅馬法中有多種方式,如市民法所有權的轉讓,有要式買賣、擬訴棄權;萬民法所有權的轉讓主要是交付。交付以物件授受、意思合致為要件,是私人財產買賣的最普遍方式,但以有體物為限。無論是動產的單純交付,還是不動產的簡易交付、長手交付、在手交付、易位交付,都是有體物的交付。無體物的買賣不能采用標的物交付的方法,為此羅馬人創制了“擬訴棄權”(cessioinjure),即采用模擬確認所有權的訴訟而取得所有權的方式,又稱“法庭讓與”,其方式主要適用於無體物(如繼承權,地役權等)的轉讓。“擬訴棄權”作為所有權取得方式,其顯著特點在於它的公開性與程序化,即通過模擬訴訟以確認所有權轉讓,使得無體物的轉讓獲得壹種正式的公開程序,而這種程序的公開性使得財產轉讓更具有效力。美國學者認為,這壹理念與現代法中知識產權轉讓的原則是相同的,即知識產權的出讓須采取書面形式及其他法定形式,且應由主管機關進行登記或審核。可以說,羅馬法將公開性與程序化作為無形財產轉讓的特別規制,對後世的知識產權貿易是有著借鑒意義的。
買賣理論與知識產權的轉讓
無形侵害理論與知識產權的保護 羅馬法規定四種形式的私犯,即盜竊、搶劫、損害、侵辱,概為對財產的侵害與對人身的侵害。其中有關財產的侵害,最初僅指對有形財產即有體物的侵害。隨著羅馬法的發展,關於有形財產的侵害規則也逐漸適用於無形損害。據美國學者考證,羅馬法學家Thomas對“竊取”(furtum)這種盜竊行為做了這樣的解釋:“竊取是對物的欺詐性侵犯,包括對物本身或對其使用權或所有權”。在羅馬的***和時期,“竊取”的概念擴及“針對剝奪他人財產的所有行為”。無形侵害不以非法占有標的物為特征,而以非法的“權利占有”(jurispossessic)為要件。權利人在遭到無形侵害時,除請求占有令狀(主要是禁止令)的救濟外,還可以提起罰金之訴、損害之訴和混合之訴。這種無形侵害行為的特征描述與救濟措施,對於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無疑提供了有益的學理基礎。
無形侵害理論與知識產權的保護
古代羅馬法留給後世的最大財富是羅馬人的私法觀念與原則。其物化財產結構,缺乏包容非物質財富的權利形態和制度空間,具有不可避免的歷史局限性。但羅馬人創制的“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學說,提供了關鍵性的概念工具和思想資料,為近代的財產非物質化革命做出了必要的理論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