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在認繳期限內,股東壹般不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股東需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無法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除需向公司繳納外,還應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股東以現金形式向公司繳納出資;
2、實物出資:股東以物品、不動產等非貨幣財產進行出資;
3、知識產權出資:股東以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進行出資;
4、債權出資:股東以其持有的債權對公司進行出資;
5、勞務出資:股東以提供勞務的方式進行出資,但應註意的是,中國的公司法不承認勞務出資;
6、股權出資:股東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進入公司。
綜上所述,在認繳期限內,股東通常不對公司債務負責,但若公司破產清算,股東須在未繳出資額內承擔補償責任;股東未按章程規定足額繳納出資時,除需向公司補繳外,還應對其他已足額繳納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壹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