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LP,有限合夥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或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並被法律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夥人。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1,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1)公司債務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可見,普通合夥人對公司債務的承擔大於有限合夥人。
(2)處理本企業。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方交易中,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企業進行交易。
(3)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質押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見,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按照規定只需“通知”即可。
(六)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相關限制
法律限制公司向合夥企業投資,但不限制公司通過合同與他人組成合夥企業。
參考資料:
GP(普通合夥人)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