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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轉讓股權的正當理由

(1)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非貨幣性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該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

註:換句話說,如果公司不存在累計虧損的情況,股權轉讓收入應參照凈資產價格確定,凈資產價格通常根據申報的財務數據確定。公司有土地、房屋、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資產的,應參照評估的公允價值確定股權轉讓收入。

例如,公司凈資產價格為5元/股,實際按照1元或0元轉讓,則股權轉讓申報收益按照凈資產價格5元/股計算。

(二)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

註:即股東獲取股權的成本高於本次股權轉讓的成本,屬於低成本轉讓。

(三)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收入;

註:實踐中存在不同對象同時以不同價格進行股權轉讓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定價的基礎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常見情況下,投資者、機構和員工同時進行股權轉讓的價格差異較大,通常被解讀為對員工的股權激勵行為,因此價格體現出更大的激勵性。

(4)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同行業相同或相近條件下的企業;

註:主要指在相同或相似條件下,同類型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比如參照公司歷史發展過程中類似情況下的股權轉讓操作,在實踐中運用並不廣泛。

(五)不合理無償轉讓股權或股份;

註:常見的有正當理由的無償轉讓情形主要是股權繼承或親屬之間的股權轉讓,而親屬的定義僅限於具有合法身份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負有直接贍養或撫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註:底部條款賦予稅務機關適當的自主權,以判斷實際情況。

如果上述收入較低,且無正當理由充分說明的,通常會按照凈資產價格確定股權轉讓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第十三條顯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權轉讓所得明顯偏低,視為合理:

(1)能出示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因國家政策調整受到較大影響,導致股權低價轉讓;

(2)將股權繼承或轉讓給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

(三)有關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本企業職工持有的不可轉讓股份的內部轉讓,並有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真實的相關資料;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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