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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備考考點民法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規則

壹、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規則

1.動產變動模式

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交付(或放棄占有)。

(1)普通動產:交付即完成物權變動,沒有登記的問題。

(2)特殊動產:交付即完成物權變動,但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註意受讓人已支付對價並轉移占有,雖未辦理過戶登記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2.動產變動適用範圍

(1)拋棄動產所有權或質權:拋棄單方法律行為有效+處分權+放棄或返還占有。

(2)動產買賣或贈與:買賣或贈與合同有效+處分權+交付(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簡易交付)。

(3)動產質權或部分權利質權(具有權利憑證的支票、本票、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的設立:質押合同有效+處分權+交付(現實交付、指示交付、簡易交付)。

註意此處無占有改定。另外,以支票、本票、匯票、債券這4種出質時,未在憑證背書?質押?字樣的,已經設立的權利質押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4)基於設立公司(合夥)協議的動產出資:設立公司(合夥)的多方法律行為有效+處分權+交付(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簡易交付)。

3.動產變動例外情況?需要設立登記

以下幾種情況質押需要登記才生效。其變動模式:生效的法律行為+讓與人具有相應的處分權+設立登記,即:質押合同有效+處分權+設立登記。

(1)以沒有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例如國庫券、電子提單、電子倉單)出質的,質權自在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其他股權出質,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著作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在國家版權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專利權出質的,質權自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商標權出質的,質權自在國家商標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應收賬款設立權利質權的,質權自在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質權設立。

4.動產變動例外情況?無須公示

(1)生效的法律行為+讓與人具有處分權

(2)動產抵押的設立:抵押合同有效+處分權。

註意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浮動抵押權的設立:抵押合同有效+處分權。

註意未登記,在休眠期結束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休眠期指浮動抵押權在抵押財產確定之前,抵押權人沒有支配具體抵押財產的權利,或不產生禁止抵押人在正常經營範圍內處分抵押財產的權利,除非在抵押合同中對某些財產或處分行為作相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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