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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源熱泵補助費用----兩部委制定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

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

對納入示範的城市,中央財政將予以專項補助。資金補助基準為每個示範城市5,000萬元,具體根據2年內應用面積、推廣技術類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核定,切塊到省。推廣應用面積大,技術類型先進適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設突出,資金運用實現創新,將相應調增補助額度,每個示範城市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8,000萬元;相反,將相應調減補助額度。實施方案具體如下:

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

壹、充分認識開展城市示範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實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工程,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技術水平不斷提升,應用面積迅速增加,部分地區已呈現規模化應用勢頭。為進壹步放大政策效應,更好地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大規模應用,將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級示範。開展城市示範,有利於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技術標準等配套能力建設,形成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有效模式;有助於拉動可再生能源應用市場需求,促進相關產業發展;有利於促進實現“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宏觀調控目標。

二、示範城市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及審核確認

(壹)申請示範城市應具備的條件。申請示範的城市是指地級市(包括區、州、盟)、副省級城市;直轄市可作為獨立申報單位,也可組織本轄區地級市區申報示範城市。

1.已對本地區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資源進行評估,具備較好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條件。

2.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專項規劃。

3.已制定近2年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實施方案,詳細說明在今後2年可以實施的項目情況,做到項目落實,並說明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工程應用的技術類型、應用面積、實施期限等,並填寫《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工程項目備案表》。

4.在今後2年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面積應具備壹定規模,其中:地級市(包括區、州、盟)應用面積不低於200萬平方米,或應用比例不低於30%;直轄市、副省級城市應用面積不低於300萬平方米。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面積包括新增的新建(含改擴建)建築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積以及既有建築改造中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積,具體將根據不同技術類型應用面積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面積=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面積×0.5+地源熱泵系統建築應用面積×1+太陽能供熱制冷系統建築應用面積×1.5+太陽能與地源熱泵結合系統建築應用面積×1.5。地源熱泵包括土壤源熱泵、淡水源熱泵、海水源熱泵、汙水源熱泵等技術。

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比例指2年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面積與新建(含改擴建)建築面積之比。

5.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等標準、規程或圖集基本健全,具備壹定的技術及產業基礎。

6.優先支持已出臺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政策法規的城市。

(二)示範城市申請程序。

1.申請示範的城市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編寫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送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2.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各市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初審後,擇優選擇備選城市,並於每年5月31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申報截止日期為8月31日)。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示範的地級市原則上不超過3個。

(三)示範城市審核確認。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對各地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綜合考慮項目落實程度、今後2年內推廣應用面積、技術先進適用性、城市能力具備條件、機制創新實現程度等因素,選擇確定納入示範的城市。對於逾期上報的城市示範申請,將不予受理。

三、中央財政支持城市示範的方式及有關要求

(壹)綜合考量,切塊下達。對納入示範的城市,中央財政將予以專項補助。資金補助基準為每個示範城市5,000萬元,具體根據2年內應用面積、推廣技術類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核定,切塊到省。推廣應用面積大,技術類型先進適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設突出,資金運用實現創新,將相應調增補助額度,每個示範城市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8,000萬元;相反,將相應調減補助額度。

(二)創新機制,放大效應。各地應創新補助資金使用方式,立足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可綜合采用財政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資本金註入、設立種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資金使用效益。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工程項目建設及配套能力建設兩個方面,其中,用於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工程項目的資金原則上不得低於總補助的90%,用於配套能力建設的資金,主要用於標準制訂、能效檢測等。

(三)分批撥付,追蹤問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三年撥付,第壹年,根據城市申報應用面積等因素測算補助資金總額,按測算資金的60%撥付補助資金;後兩年根據示範城市完成的工作進度撥付補助資金。

(四)加強考核,嚴格監管。各地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機制,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示範城市進行檢查,對沒有完成申報應用面積或節能效果未達到預期目標的,將相應扣減財政補助資金,對城市示範開展較好的省市,下壹年度將予優先支持。

四、城市示範技術及管理保障措施

各地要切實履行職責,把實施城市示範作為建築節能工作的重要內容,完善技術標準,推進科技進步,加強能力建設,逐步擴大應用規模,提高應用水平。

(壹)加強規劃引導。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太陽能及淺層地能資源分布和可利用情況進行充分論證或評估,制定專項發展規劃,指導技術應用。對淺層地能熱泵技術,要切實把握不同熱泵技術推廣的適用性和可行性,堅持適度發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對資源的非合理利用。各地在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等工作中,應統籌考慮可再生能源應用。

(二)完善技術標準。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大力推動有關太陽能光熱技術及淺層地能熱泵技術應用的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貫徹和執行。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研究制定相關的設計、施工、驗收標準、規程及工法、圖集。

各太陽能光熱產品生產企業應積極開發標準化、通用的太陽能光熱系統組件,提高建築壹體化應用水平。各淺層地能熱泵設備生產企業應積極研發高效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熱泵設備。

(三)加強產品設備質量監督。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太陽能光熱及淺層地能產品、設備建築應用市場,強化市場準入,研究建立相關應用產品、設備的認證標識體系,加大對產品、設備性能的檢測力度,確保產品質量。

(四)加強項目質量管理。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太陽能光熱技術及淺層地能熱泵技術應用項目的質量管理,在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環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對不符合現行有關標準或不能實現項目預期節能目標的要責令改正。北方采暖區新建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項目,應同步推進分戶供熱計量。要建立項目評估機制,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負責組織對轄區示範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進行能效檢測,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委托專門的能效測評機構進行抽檢。要加強對項目的跟蹤,指導項目加強運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五)強化技術支撐服務。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依托相關機構,做好太陽能光熱技術及淺層地能熱泵技術應用項目的技術支撐工作,形成可大規模推廣應用的技術、標準及產品體系,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動太陽能光熱技術及淺層地能熱泵技術生產、設計、施工三者有效結合,提高應用水平。要積極培育能源服務市場,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進太陽能及淺層地能應用技術的推廣。

關於印發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

建築應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財建[2009]3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為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戰略部署,加快發展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興產業,深入推進建築節能工作,將以縣為單位,實施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示範推廣,引導農村住宅、農村中小學等公***建築應用清潔、可再生能源。為指導開展示範推廣工作,我們制定了《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實施方案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實施方案

農村地區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具備良好的建築應用條件,建築節能潛力巨大。為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現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壹、充分認識加快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地區建築用能迅速增加,尤其北方地區農村建築采暖以生物質能源為主的模式,正逐漸被以煤炭等化石能源為主的模式所替代,農村建築節能形勢嚴峻。廣大的農村地區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應用條件優越、發展空間巨大。在農村地區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可節約與替代大量常規化石能源;可以加快改善農村民房、農村中小學、農村衛生院等公***建築供暖設施,保障與改善民生;可以帶動清潔能源等相關產業發展,促進擴大內需與調整結構。

二、因地制宜,確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重點領域

各地要結合當地自然資源條件、客觀實際需要、經濟社會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推廣應用重點。近階段國家重點扶持的應用領域是:

1.農村中小學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結合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完善農村中小學生活配套設施,推進太陽能浴室建設,解決學校師生的生活熱水需求;實施太陽能、淺層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淺層地能熱泵等技術解決中小學校采暖需求;建設太陽房,利用被動式太陽能采暖方式為教室等供暖。

2.縣城(鎮)、農村居民住宅以及衛生院等公***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壹體化應用。

三、以縣為單位,實施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示範推廣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地區的推廣應用,實行以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為單位整體推進,並先行示範,分期啟動,分批實施。示範縣應滿足相關條件,並按要求組織申報。

(壹)示範縣應具備的條件。

1.具備較好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條件,已制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整體規劃。

2.已制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應用實施方案(編寫提綱詳見附1)。實施方案要詳細說明今後兩年內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的工作內容,要做到詳實具體,項目落實,並說明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可再生能源應用的技術類型、應用面積、實施期限等,填寫《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備案表》(詳見附2)。

3.今後2年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面積應具備壹定規模,新增應用面積原則上不低於30萬平方米。對於轄區人口較少、規模較小的縣,可適當降低面積要求。

4.以在農村中小學的推廣應用為重點。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的學校應是在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中予以保留的學校,具備較完善的辦學條件,校園布局規劃合理,建築保溫隔熱性能較好,有生活熱水、采暖等需求。

5.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詳細說明項目建設資金需求、籌措渠道等情況。

6.對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的建設、運營及服務有成熟的解決方案。對在農村中小學等公***建築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鼓勵依托技術力量較強的單位,采取建設管理運營壹體化的模式,以確保工程質量和實施效果。

(二)示範縣的申報。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示範縣的申報組織工作。縣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編寫本地區農村可再生能源應用申報材料,並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請。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對申報材料匯總和初審後,擇優推薦示範縣,並於每年5月31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申報截止日期為8月31日)。每年每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示範縣原則上不超過4個。

(三)示範縣審核確認。財政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方案詳實程度、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示範推廣效應等因素選擇確定示範縣,將優先選擇符合國家支持重點領域、項目落實情況好、推廣應用面積大、推廣技術類型先進適用的縣。對於逾期上報的示範申請,將不予受理。

四、實施中央財政扶持政策

中央財政對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予以適當資金支持。

(壹)補助資金的核定。2009年農村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補助標準為:地源熱泵技術應用60元/平方米,壹體化太陽能熱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戶為單位的太陽能浴室、太陽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補助。以後年度補助標準將根據農村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適當調整。每個示範縣補助資金總額將根據上述補助標準、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面積等審核確定。每個示範縣補助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1800萬元。

(二)補助資金的撥付。中央財政將上述核定的補助資金壹次性撥付到省,由省級財政按規定撥付到示範縣,示範縣負責將補助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

(三)補助資金的監管。各地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機制,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督促示範縣嚴格按照上報的實施方案執行。財政部將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地方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沒有完成上報工作任務或節能效果達不到預期目標的,將抵扣今後該省專項補助資金;對示範效果好的省份,下壹年度將予優先支持。

五、切實加強對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推廣管理

各地要切實履行職責,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統籌安排,紮紮實實地做好項目建設,確保示範工作順利實施,達到預期效果。

(壹)加強統籌協調。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應對轄區示範縣太陽能及淺層地能資源分布和可利用情況、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情況進行充分論證,制定專項規劃,指導示範工作開展。在農村中小學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要與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規劃、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結合,其他項目也要與現有政策充分結合,避免浪費。

(二)強化建設標準控制。示範推廣工作要堅持“經濟、適用、安全”原則,嚴禁不切實際的高標準超標準建設。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推行標準化應用模式,提出系列應用技術方案,並配套制定相關標準規範、工法、圖集,指導工程建設。

(三)加強項目質量管理。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在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要高度重視工程質量安全,確保建設與使用安全,設計、施工、監理人員應經過培訓,技術水平應滿足崗位要求。要建立項目評估機制,委托專門機構對應用效果進行評估。要加強對項目的跟蹤,指導項目加強運行管理。相關設施建成後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高效和長久的運行。

(四)加強技術指導。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依托相關機構,做好示範推廣技術指導工作,整合太陽能、淺層地能應用設備生產企業、科研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等各方面專業力量,推動與示範推廣工作相關的生產、勘察、設計、施工等環節有效結合,提高應用水平。

(五)認真總結經驗。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總結示範推廣工作經驗,妥善解決示範推廣過程出現的問題,完善相關政策,為下壹步全面推廣奠定良好基礎。要廣泛宣傳示範推廣工作取得的成效,擴大影響,努力營造有利於推進農村地區建築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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