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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兩個股東壹樣出資,持有股份是否應該壹樣?

可以不壹致。具體持股比例自由約定。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資料:

案例:

《深圳市啟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開封市豫信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6號),明確了股東可以自由約定持股比例:

二、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是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但公司的有效經營有時還需要其他條件或資源,因此,在註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並未禁止股東內部對各自的實際出資數額和占有股權比例做出約定,這樣的約定並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並非規避法律的行為,應屬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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