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同業往來或者關聯交易為自己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二)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三)在企業資產整合過程中,引入戰略投資者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擔保或者委托理財的;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
(七)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同業往來或者關聯交易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a)我經營或為特定相關人員經營與我工作的企業相同或競爭的企業;
(二)為自己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屬於本企業的商業機會;
(三)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經營渠道、資質、品牌或者商業信譽為自己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四)與自己或者特定關系人經營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從事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
(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或者以優於與關聯方進行類似交易的條件進行交易。
(七)為自己經營的企業或者特定關聯方借入資金、提供擔保或者轉移風險;
(八)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信息的。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將本單位的盈利性業務委托給對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三)向對方當事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的經營管理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四)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以及特定關系人管理的其他單位提供商業機會或者企業商業秘密的;
(五)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拆借資金、提供擔保或者承擔風險;
(六)以虛假招標、串通投標或者控制中標結果等手段為對方當事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謀取中標的。
指使、指使下屬單位、關聯企業、企業或者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人員從事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在企業資產整合和引進戰略投資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權益的;
(二)隱匿、截留、轉移國有資產的;
(三)違反規定以經濟補償金、企業年金、商業保險等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的;
(四)為了追求業績,編造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五)為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本規定自2009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