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發展異常迅速。據國家貿易與產業部和安徒生咨詢公司調查顯示:1998年,日本的b2c貿易量為86850億日元,占全體家庭開支的0.02%。2000年日本電子商務市場規模為47.8萬億日元。其中b2b交易的市場規模為21.6萬億日元(約為1860億美元),b2c市場規模為8240億日元(約70億美元)。截止2000年底,日本電子商務交易額在商品交易總額中所占的比例為0.26%,到2005年將會提高到4.1%。
預期到2003年,日本b2c收益將達到711600億日元。據當時估計,日本的b2c電子商務落後美國4-5年,但到2003年可縮短為3年。
(二)日本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原因解析
日本電子商務的發展得益於網絡通信基礎環境的迅速發展、具有鮮明特色的移動通信和移動上網的快速發展以及擁有眾多的便利店。
在日本,移動電話(包括汽車電話、移動電話和建議移動電話phs)用戶超過固定電話用戶。到2000年7月底,日本蜂窩電話和個人手持電話系統(phs)電話用戶已達6023萬戶。預計到2004年底,日本移動通信用戶數將達8486萬,普及率達66.8%。
在日本,無線上網是其網絡業的壹大特色。日本全社會互聯網普及率為37.1%(美國為40%),其中1000萬人通過移動電話上網。
另外,日本超過5萬家的便利店目前已成為日本網絡商店在推動電子商務方面,解決資金流與物流問題的主要功臣。日本在發展網絡科技的基礎上,利用日本眾多的便利商店,形成獨特的日本式電子商務經營模式,既解決了電子商務的物流配送問題,也體現了日本人在"新經濟"和本土傳統經濟形式的巧妙結合,值得借鑒。
(三)日本電子商務發展戰略
1、開展電子商務促進計劃
根據企業界的要求,日本政府尤其是日本國際經貿部積極同私人機構合作,在日本經濟的每壹個商務活動中開展電子商務的促進計劃。該促進計劃采用了以下原則:首先,知識產權由發起這個計劃的政府和公司***享;其次,對參與公司的選擇是壹個開放過程,壹些外國公司實際上已經參與進來;第三,零售商通過提供系統服務來支持這個計劃;第四,每壹個計劃有2年的時間框架。通過以上這些規則,這些計劃取得了很好的實際效果。
2、加強電子商務預算,扶持電子商務企業發展
日本國際經貿部在1994年,準備了總計2億5千萬美元的預算,為19個客戶電子商務項目分配了8千萬美元的預算以及為26個公司電子商務項目分配了1億7千萬美元的預算。
3、推動從研究部門到生產部門之間過程的數字化
日本國際經貿部對電子商務進行分類:把商家和客戶之間的電子商務稱作客戶電子商務,把商家和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稱作公司電子商務。在客戶電子商務方面,日本現在有超過50家的本國銀行準備采用安全電子商務環境(sece)協會;sece將實現在壹個虛擬的世界中進行日本式的商務活動。在公司電子商務方面,日本已經發起了壹項稱為cals的計劃,以實現從研究開發部門到生產部門之間的過程數字化。
4、出臺相應的政叻ü?
日本政府於2000年6月推出了《數字化日本之發端行動綱領》。該綱領將與信息產業革命有關的政策問題分成三類,並分別從日本國家戰略的高度提出了方向性的意見。
★ 與網絡基礎設施有關的政策,建議更徹底地適用市場競爭的原則,促進接入網絡的多元化,促進上網資費的下調,推動寬帶服務的發展。
★ 與技術平臺有關的政策,建議日本加大在移動通訊、圖像網絡等在世界上處於領先地位和具有巨大潛力的技術領域的投資,在與美國既合作又競爭的雙重原則之下,占領技術標準或者事實上的技術標準。
★ 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核心內容是建立高度可信賴的網絡商業平臺,其中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構築電子認證系統、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推進跨國界電子商務以及網絡域名等問題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和論述,並對比美國和歐盟的做法,提出了適合日本國情的建議:--電子簽名及其認證系統
日本的《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法》對電子簽名的定義、適用範圍和效力的規定與歐盟、美國的規定基本壹致,但對電子簽名認證組織的管理采取了非常嚴格的立場,規定只有經官方委任的組織才能從事這類服務。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行動綱領》在分析了美國和歐洲國家在處理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做法之後指出,不應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重的責任,否則將阻礙日本網絡業的投資,對日本股市也會產生消極影響。
為了減少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風險,《行動綱領》提出了以下建議:(1)鼓勵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自願的規則和措施以減少糾紛,避免責任。例如,網絡服務提供者事先向用戶說明其服務的性質和責任的範圍,以合同形式限制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承擔的責任。(2)制訂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法律規則,必須充分參考和研究日本國外的有關法律、法規,將網絡產業作為壹個全球性的整體來考慮。(3)鼓勵網絡服務提供者采用技術措施(例如信息過濾),防止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尤其是版權侵權責任)的發生。
--跨國界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
《行動綱領》提出,為了發展跨國際電子商務,除了要解決語言(很多非英語國家地區需要借助自動語言翻譯系統才能進行網上商貿活動)、匯率、稅收等問題外,關鍵是使電子合同具有法律認可的效力,使合同糾紛得到合理的解決。
《行動綱領》建議,為了克服在語言、司法管轄、適用法律等方面的障礙,草擬出適宜跨國界電子商務的格式合同文本,並且盡快建立司法審判之外的其他更迅速、廉價的糾紛處理程序。
(四)日本電子商務的啟示
1、政府必須從本國國情出發,制定適宜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
各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不同,人們的生活習慣和文化特色不同,因此不能簡單地模仿其他國家。在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稱道,日本在《行動綱領》中就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等問題對比美國和歐盟的做法,提出了適合日本國情的建議。
2、日本獨具特色的電子商務模式
日本電子商務沒有模仿美國的模式,而是根據本國的民族特色和利用現有資源,建立了日本模式的電子商務。如下所述:
★ 非pc的因特網接入方式
在日本,聯入因特網終端的大部分不是pc機,而是形式多樣的移動無線通訊設備。日本的ntt、ido和ddi等移動通訊網提供數據移動服務。
★ 配送體系
日本沒有模仿美國建立龐大的配送體系,而是以遍布全國的五萬家"康比尼斯"便民店為支點,實行就近配送。
★ 支付方式
日本電子商務的支付方式不是像美國那樣只采取統壹的信用卡支付方式,而是根據日本本國大眾的消費心理和文化習慣,采用包括現金支付、信用卡支付以及會員制記帳等多種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