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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機密和就業禁止協議。

1,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

(1)技術信息,如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

(2)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

2,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競業禁止協議。期限最長為二年。協議期內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在協議期違反禁止協議,給單位造成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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