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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鑒定

關於司法鑒定

知識產權案件常常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為保證事實查明的準確、客觀,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建立了較為成熟完備的事實查明機制,司法鑒定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知識產權民事審判實踐,《知產證據規定》對可以委托司法鑒定的事項、另行委托檢測、鑒定人的選任、鑒定範圍的確定、鑒定意見的審查等方面作出規定。

事實和法律問題交織是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之壹,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涉及法律適用的鑒定意見。為此,《知產證據規定》總結實踐經驗,在第19條對可以委托司法鑒定的事項予以列舉,明確了鑒定事項僅限於與待證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不屬於鑒定事項,不能通過鑒定方法解決,例如,專利侵權糾紛中是否構成等同侵權、著作權侵權糾紛中是否屬於實質性相似等。

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不斷面臨新問題、新挑戰,在鑒定事項涉及復雜或者新興的技術問題,需要專業的檢測儀器、設備的情形下,《知產證據規定》第20條規定,經人民法院準許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鑒定人可以將部分事項委托相關檢測機構檢測,例如,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科研院所、實驗室、高校等,再由鑒定人根據檢測結果出具鑒定意見並承擔法律責任。需要強調的是,相關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視為鑒定人出具的,由鑒定人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司法實踐中,有些鑒定事項涉及的專業領域較為特殊,或者屬於新興、前沿科技領域,會出現在該領域沒有實行“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統壹登記管理制度”,但又需要通過委托鑒定查明案件事實的情形。為此,《知產證據規定》第21條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證據規定》有關鑒定人選任程序的規定,確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以滿足司法實踐需求。

鑒定範圍的確定對於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要意義,《知產證據規定》第22條規定,鑒定範圍的確定應當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於壹方當事人的鑒定範圍變更申請,更應當充分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意見。但是,對於鑒定範圍的確定和變更,即使各方當事人達成壹致意見,仍然需要人民法院審查確定,特別是在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情形下。對於鑒定意見的審查,司法實踐中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做法,《知產證據規定》第23條對相關經驗進行總結和提煉,明確了審查鑒定意見的考量因素。需要註意的是,在實際的審查過程中,並不是必須對該條列舉的所有因素均進行考量。如果存在直接否定鑒定意見證據能力的因素,對於涉及其證明力認定的因素就無需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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