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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絡域名申請的法律問題

域名註冊糾紛的法律問題互聯網的蓬勃發展給傳統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域名註冊糾紛的問題也為法律領域帶來了新的課題。本文從對域名的含義、性質等問題的分析入手,考察認定域名註冊糾紛的侵權構成要件,並提出完善糾紛解決的法律設想。

因特網,又被稱為網絡之網,它是由若幹個已經建成的計算機網絡連接在壹起而形成的更大的計算機網絡。網絡虛擬世界的蓬勃發展對現存的知識產權法律體制發起了猛烈的沖擊,域名這壹網絡時代的新事物,為商標及其他商業標識的保護、商譽的保護、商品化形象的保護,乃至商業秘密的保護等方面帶來了諸多新問題。

壹、域名概說

(壹)域名的含義

域名是在因特網上使用的用來區別不同網站主頁的網絡地址。[1]域名可分為不同級別,包括頂級域名、二級域名等。頂級域名又分為兩類:壹是國家頂級域名(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簡稱nTLDs),目前200多個國家都按照ISO3166國家代碼分配了頂級域名,例如中國是cn,美國是 us,日本是 jp等;二是國際頂級域名( inter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簡稱iTLDs),例如表示工商企業的 .com,表示網絡服務提供商的 .net,表示非營利 組織的.org等。二級域名是指頂級域名之下的域名,在國家頂級域名下,它是指域名註冊人的網上名稱,例如,sina,soho,yahoo等。

域名需要進行登記才能使用。我國的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即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要求用戶不得將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過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註冊成為域名。但是,域名的註冊遵循的是先申請先註冊原則,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域名是否違反了第三方的權利不進行任何實質審查,同時也沒有對於域名註冊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義務。這種過分強調方便、快捷的做法,為域名註冊糾紛的形成埋下了隱患。

(二)域名的性質

1、域名的絕對專屬性

在互聯網上,任何壹個域名的註冊都是獨壹無二的,不可重復的。壹個域名只能由壹個主體所擁有,壹旦取得,其他任何人不得註冊、使用相同的域名。

2、域名命名方式的規定性

域名是用字母、中文、數字和連字符組成,各級域名之間用實點(.)連接,且長度不能超過20個字符。

3、域名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

域名的使用是全球範圍的,沒有傳統的嚴格地域性的限制;從時間性的角度看,域名壹經獲得即可永久使用,並且無須定期續展。

(三)域名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

1、域名是企業無形資產的壹部分

域名是壹種有價值的資源,在當今網絡時代註意力經濟的環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業意義已遠遠大於其技術意義,而成為企業在新的科學技術條件下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它不僅代表了企業在網絡上的獨有位置,也是企業的產品、服務範圍、形象、商譽等的綜合體現,是企業無形資產的壹部分。

2、域名是壹種智力成果

域名是有文字含義的商業性標記,與商標、商號類似,體現了相當的創造性。在域名的構思選擇過程中,需要壹定的創造性的勞動,使得自己公司的域名簡潔並具有吸引力,以便使公眾熟知並對其進行訪問,從而擴大企業的知名度,促進經營發展。

3、經營者對其域名享有的是經營標識權

對於經營者來說,域名就是他在互聯網上的招牌,引導公民、法人訪問其網站,經營者對其域名享有經營標識權。經營標識權是壹種反不正當競爭權,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權利。域名不僅是簡單的標識性符號,同時也是企業商譽的凝結和知名度的表彰,域名的使用對企業來說具有豐富的內涵。把域名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科學的、可行的,在實踐中對於保護企業在網絡上的相關合法權益是有利無害的。

二、域名註冊糾紛侵權的認定

(壹)域名註冊者實施了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行為

因域名註冊引起的糾紛大致包括以下幾種:

1、域名或其主要部分與他人的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

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2]由於許多大公司都是以商標作為域名使用的,因此,在互聯網上用商標名稱進行檢索更為快捷。如果有壹定知名度的商標被他人用域名註冊的話,商標的註冊人、使用人與域名的註冊人之間就可能發生沖突。

那麽,如何來認定馳名商標呢?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14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遵循以下條件: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

(3)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4)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5)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6)該商標在中國及外國(地區)的註冊情況;

(7)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

在認定馳名商標時,首先應當考慮它在我國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同時應當註意,各地評出的地區或行業知名商標、著名商標不宜作為馳名商標在域名註冊爭議中給予保護。馳名商標應為公眾知曉範圍更廣泛的商標。

2、域名或其主要部分與他人的非馳名商標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如果不是馳名商標,則該商標的使用商品或服務及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的經營業務,是否同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是否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是認定域名註冊人是否構成對非馳名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域名註冊本身要求分毫必計,稍有字母、符號變化都可以將兩個域名區別開,因此,域名與域名之間不存在相似問題。對待域名與商標相似,足以造成誤認,從而認定域名侵權的問題上亦應慎重。如果域名與非馳名商標所有的中文文字相同、英文字母相同,漢語拼音相同或發音相同,根據查明的具體事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應認定為侵權。

在處理域名註冊與商標沖突案件中,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很難以商標或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來判斷。域名註冊屬於什麽商品或服務屬於哪壹類都可能不和域名註冊屬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問題的關鍵是商標的知名度。如果該商標知名度高,將其註冊為域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同時,還要看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的實際商業行為,因為註冊域名只是進入互聯網的壹個程序,其本身並不是壹種商品或服務,註冊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過域名進入互聯網,利用互聯網這壹特殊工具從事商業活動或其他活動。

3、搶註域名

將他人的知名的商標、商號或其他商業標誌搶先註冊為域名,自己並不使用。搶註者註冊域名不是為了使用,而是借註冊域名“敲詐”權利人,收取贖金。

(二)域名註冊者主觀上具有過錯

域名註冊者因其註冊的域名與他人的在先權利存在沖突,需要承擔責任的,其主觀上必須具有惡意。域名註冊及使用的“惡意”已經成為最敏感、最重要的核心問題。“惡意”是壹種主觀心理狀態。所謂惡意,“即域名註冊申請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標而申請為域名,以便利用他人的商譽從中牟利,或待價而沽,收取贖金”。[3]

1、惡意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1)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

(2)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3)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4)註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

(5)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筆者認為,在認定被指控者是否存在惡意時,法院還可考慮以下因素:

(1)註冊人在申請域名註冊時提供重大與誤導性的錯誤聯絡信息,以及故意不維護準確的聯絡信息;

(2)註冊人是否註冊或獲取了多個域名,而且知道這些域名與其註冊時已經具備顯著性的他人商標相同或具有足以導致誤認的相似性,或者足以造成在這些域名註冊時已經著名的商標的淡化,不論各當事方經營何種商品或服務。

2、對侵權指控的合理抗辯

(1)“巧合雷同”

區分惡意搶註域名與巧合雷同十分重要。如果域名註冊人註冊的域名與其他商標權人、商號權人的商標權或商號權發生巧合雷同引起的沖突,不構成侵權。

認定巧合雷同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①註冊的域名與非馳名商標的文字構成完全相同,但註冊人對此並不知情;

②域名註冊人正常使用該域名,而並非以此域名作為轉讓標的,或作為其他牟利手段;

③域名註冊人享有與該域名相同的商標、商號或者屬於不同類的商品生產者擁有相同的商標。

(2)註冊人是善意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壹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筆者認為,註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構成對商標侵權指控的善意抗辯:

①註冊人在該域名上享有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②該域名包含註冊人的真名或者在通常情況下用以標識註冊人的其他稱謂;

③註冊人在被指控侵權前,出於善意已經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域名或者某個與域名對應的名稱;

④註冊人使用域名因該域名而為公眾所知,即便其並未獲得相應的商標權;

⑤註冊人使用域名出於合法的目的或屬於合理使用,並非出於商業利益的目的而誤導性地吸引消費者或者貶損有關的商標的聲譽。

壹旦在訴訟中,域名註冊人的上述抗辯成立的話,其合法權利就應得到維護。

三、解決域名註冊糾紛的法律建議

(壹)建立域名與商標全方位的法律關系

從網絡對社會的影響來分析,應該說網絡不僅是提供了壹個新的信息傳播與處理模式,更是創造了壹個新的空間概念。[4]因此,反映在法律制度上,不是設計壹種單獨的新法律體系就可以“畢其功於壹役”,而是要更新整個法律體系和觀念。對域名而言,不是單設壹種新權利就能奏效的,而是在需要信息充分傳播的網絡時代,全面建立商標、商號、域名等商品或服務標識在不同的空間和領域的有序關系。因此,在關於域名的法律設計中,既要維護壹個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在同壹領域保持壹致性,也要維護壹個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在不同領域的穩定性,重點是馳名商標、知名商品、知名企業、著名域名的經營者在其未涉及領域的潛在的商業利益。

(二)建立全球性的域名糾紛解決機制

國際互聯網的出現給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帶來了實質性的沖擊,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很容易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使用,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漸漸不受國家、地域的限制。各國的法律沖突將導致對網絡上的侵權行為難以認定,執法主體難以明確,這將不利於知識的傳播和交流。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要制定具體的、操作性強的解決辦法,保證域名爭議解決能夠正常運行。解決國際互聯網域名註冊糾紛應當采取壹套及時迅速的方法。壹旦發生糾紛,耽擱時間越長,給當事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越大。1999年,ICANN公布的《統壹域名糾紛處理規則》對域名註冊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國在CNNIC的主持下,已經出臺了《中國互聯網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在此基礎上,發揮法律的內在精神和原則的指導功能,為徹底解決域名和商標的沖突問題提供有參考價值的經驗。

(三)建立簡便易行的爭議解決途徑,避免動輒訴訟

在域名的註冊、管理和使用中所遇到的問題主要不是技術性的,而是法律性的。集中體現在域名和以域名導入的虛擬世界表象與受傳統法律保護的其他商業標識符號上。許多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有待於人們對該事物認識的深化,對於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的充分檢討和反復比較研究,而後在法律制度上作出調整。目前宜於設置壹套簡便宜行的解決爭議的途徑,該途徑除賦予註冊機構有限的權利外,爭議的解決以雙方自願的申請仲裁為最好,此類仲裁采取或裁或審和壹次終局裁決的規則,以提高效率。雙方當事人和域名註冊機構應當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

對於域名註冊糾紛,當事人選擇依法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對經司法程序確認了某壹註冊域名構成侵權,該域名應當被無條件註銷或轉讓,域名註冊機構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協助執行。對於法院依法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還可以得到司法救濟,這是糾紛最終的解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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