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作品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著作權的產生采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壹經創作,著作權即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不同,著作權侵權的認定還涉及權利的有效性。?著作權有效的作品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要原創;可以以某種有形的形式再現。只要不滿足任何壹個條件,原告的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沒有侵權。如果原告的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2.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情況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以適用以下兩個標準:壹是“接觸”,即有機會接觸上壹部作品;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鑒定的重點。在確定原、被告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當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中相應的部分進行比較,以確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判定原、被告作品是否有實質相似性方面也有成功案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後半生》壹書侵權糾紛案中,肯定了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了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的實質相似性,從而判定被告沒有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作品使用,那麽就要分析被告的使用方式。相關知識產權法規定了“使用方式”的不同含義。比如專利法中提到的“實施”,即向行業申請專利,按照說明書制造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相比之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通過印刷、臨摹等方式制作作品的壹份或者多份復制品。當壹個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不同角度的保護時,要特別註意區分“實施”和“復制”,它們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
至於“復制”這種最常見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建造、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復制”。因此,在我國,以三維形式復制平面作品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
著作權侵權應采用過錯原則
(壹)過錯原則的定義
過錯原則包括壹般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
壹般過錯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壹般過錯原則的要求,在壹般侵權行為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註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其目的是引導人們行為的合理性。在壹般過錯原則下,侵權行為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害人有義務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確保其主張得到支持。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壹旦造成他人損害,即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過錯推定原則仍然是基於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它不是獨立的歸責原則,而是過錯原則的壹種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於,過錯原則壹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責任推定的情況下,過錯問題的認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且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不證明加害人主觀過錯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免除違法者的責任,他應該證明自己主觀上是無辜的。
(二)在著作權侵權領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可行性
1,著作權的固有性質決定了其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如前所述,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具有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雙重屬性,這不僅關系到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也關系到普通公眾和整個社會的利益。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壟斷權的同時,高度重視並積極尋求著作權人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這構成了著作權法的基本立法宗旨。為了實現立法目的,在建立著作權侵權制裁制度時,應當充分考慮著作權合法壟斷權與普通公眾和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平衡。無過錯責任原則傾向於保護受害方的理念,註定無法實現平衡權益的使命。過錯責任原則通過舉證責任的分擔和侵權過錯的認定,充分平衡了侵權人和著作權人的利益,有利於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2.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符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Trips協議作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壹,也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標準。《協定》第45條涉及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歸責原則和法律救濟,其中第1條明確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司法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人支付適當的賠償金,以補償因侵犯知識產權所造成的損害,前提是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從事了侵權活動”。作為壹般原則,這壹估算原則被會員國普遍接受和適用。(雖然有學者指出,條約第45條第2款承認無過錯責任原則:“司法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人支付費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在適當情況下,即使侵權人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知道其從事了侵權活動,該成員也可以授權司法部門責令其返還利潤或者支付預定的損害賠償。”在此基礎上,提出知識產權責任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這種主張是片面的。首先,第2款的適用範圍從字面表述上嚴格限制。其次,作為壹個可選擇的適用條款,對成員國沒有約束力,因此不能作為確立侵權責任的依據。)
就中國而言,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不是壹個單獨的體系,它需要與國家經濟發展和基本國情相適應。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在知識產權利益分配上與發達國家相比,不是處於優勢而是處於劣勢。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疑會“贏得”發達國家的掌聲,但這種對知識產權保護采取嚴格標準的做法會阻礙知識在中國的應用和傳播。因此,在我國著作權責任制度中,在過錯責任原則不違反Trips協議規定的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是合適的。
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的需要,應確立以下四項原則:全額賠償原則;法定標準補償原則;法官自由裁量補償原則;精神損害賠償的適度限制原則。筆者認為法官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適用法定賠償標準和精神損害全額賠償原則,精神損害全額賠償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損害的責任範圍,應當以侵權人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範圍為依據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都要賠償,而且賠償的範圍要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全部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中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壹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