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是66.67%,就是股東會特別決議,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第二個是50.01%,就是股東會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比如審議董事會股東會報告,審議通過股權激勵方案對外投資,需要過半數的股東通過。第三個是33.34%,壹般來說占股比例達到33.34%的股東擁有壹票否決權。
創始人絕對控股:創始人占66.67%的股權,合夥人占約18%的股權,員工預留約15%的股權,該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投錢最多,能力最強的情況。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通常的創業公司表決權都是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這種情況下5:5的股權是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的,那麽導致的局面就是壹個股東控制公司財務章證照,另外壹個股東逼急了就只能申請解散公司,但是解散公司也是有條件的,就是公司兩年內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經營困難。最終的結局就是兩敗俱傷。
股權分配。利益結構要合理。創業期的公司壹般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形式可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等,現金以外出資需評估或者大家協商壹下,按價值設定股權比例。也就是說,資金算壹部分,工作能力算壹部分,原來的背景、將來的貢獻也算壹部分,從這三個層面來劃分股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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