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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下是什麽意思

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中的某個人民法院對某壹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將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組織系統內部確定其對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實。

級別管轄是指審判管轄中的壹種,亦稱為審級管轄、事務管轄。各級審判機構對第壹審案件管轄範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範圍大小來確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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