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是指審判管轄中的壹種,亦稱為審級管轄、事務管轄。各級審判機構對第壹審案件管轄範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範圍大小來確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