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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產拍賣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我省財產拍賣市場的管理,規範財產拍賣行為,保障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或者參與財產拍賣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拍賣系指財產出賣人委托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財產售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活動。

本條例所稱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包括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拍賣參加人,包括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競得人。拍賣人系指依法成立、從事拍賣業務的拍賣機構。委托人系指將財產委托拍賣人拍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競買人系指參加競購拍賣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競得人系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物的競買人。第五條 從事拍賣業務,必須依法成立拍賣機構。非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不得從事財產拍賣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 財產拍賣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財貿主管部門為財產拍賣的主管部門,市、縣(區)的財產拍賣主管部門由同級政府指定。各級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對拍賣市場進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拍賣市場進行檢查和監督。第二章 拍賣物第八條 拍賣物必須屬於委托人所有或者是委托人有完全處分權的合法財產。拍賣物屬貨物的,均為現貨,期貨不在此列。

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處理的公***物品,可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第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拍賣:

(壹)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明令禁止買賣的;

(二)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爭議的;

(三)處分權受到限制或者有爭議的。第十條 下列財產必須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壹)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沒收、追繳的財產;

(二)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或者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需處理和變賣的財產;

(三)緝私沒收的財產;

(四)依法確認為無主的財產;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強制拍賣的財產。

上列財產拍賣後,拍賣機構應將成交價款數額抄送委托人的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壹條 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罰沒的物品,強制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拍賣的財產委托拍賣時,必須提供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專賣、專營物品,必須辦理法定手續,方可拍賣。第十三條 國家限制流通的文物及藝術品,必須經相應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方可拍賣。第十四條 海關監管的貨物,必須經海關許可,方可拍賣。第十五條 以拍賣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經原批準出讓的土地管理部門許可,方可拍賣。第十六條 以行政劃撥、減免地價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房產,必須分別經縣級以上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許可,方可拍賣。第十七條 技術產權、知識產權的拍賣,應符合法律、法規有關技術產權、知識產權轉讓的規定。第十八條 出租物的拍賣,應書面通知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拍賣,應經租賃人書面同意。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九條 ***有的財產,應經全體***有人書面同意,方可拍賣。第二十條 拍賣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所列的財產,應委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機構進行。第三章 拍賣參加人第二十壹條 在本省設立拍賣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註冊資本人民幣壹百萬元以上;

(二)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三)有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拍賣專業人員。

符合以上條件,經主管部門批準,並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領取營業執照的,方可從事拍賣業務。第二十二條 拍賣專業人員應有中等以上專業職稱,經過專業機構培訓,取得合格證明,經省主管部門考核、批準,方能具備執業資格。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查驗與委托拍賣和參加競買有關的資格證明,決定是否接受拍賣的委托或者競買的申請;

(二)向委托人索取拍賣物的有關資料,查明拍賣物的有關情況;

(三)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將拍賣物送有關部門或者專家檢驗、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四)對拍賣物進行評估,與委托人商定拍賣物的開叫價;

(五)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或者約定向委托人、競得人收取傭金或拍賣費用。委托人拒絕支付的,拍賣人可從拍賣物價款中扣除。競得人拒絕支付的,拍賣人可對拍賣物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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