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國家安全、稅務、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快遞業類物流園區,快件集散、分撥及分揀場所等基礎設施用地納入本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等設施納入城鄉公***服務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關配套規定,推動交通運輸業與快遞業融合發展,加強交通樞紐與快遞倉儲、分撥、接駁等設施銜接,實現農村快遞配送服務全覆蓋,確保快遞行業安全,依法保障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門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對快遞服務車輛統壹編號和標識管理。快遞服務車輛應當符合郵政管理、公安等部門制定的快遞服務車輛技術規範要求。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快遞業務土地使用、快遞運營網絡建設、快遞業務融資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政策優惠;支持中小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推進規模化經營;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科研院校、專業機構等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快遞行業領域的先進標準,研發快遞行業領域基礎性、關鍵性技術,依法取得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促進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創新服務形式,提升核心競爭力,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建立自動化、標準化、信息化的服務平臺,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滿足快遞市場需要。第二章 經營主體第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向作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的,應當向作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七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國際快遞業務(代理)經營許可審批。
註冊地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且在本省以外沒有分支機構的企業,申請國際快遞業務(代理)經營許可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省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等特定區域設立或者合作開辦的,為快遞用戶直接提供收寄、投遞等快遞末端服務的固定經營場所屬於快遞末端網點。
快遞末端網點的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快遞末端網點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第九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壹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同的服務約定;
(二)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壹管理,並保證經營網絡的正常運轉;
(三)為快遞用戶提供統壹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加強對服務質量的監督,協調處理快遞用戶舉報、投訴和申訴等事務;
(四)按照統壹的標準履行快遞業務服務承諾,確保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