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普通合夥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壹)概念
合夥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類型。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普通合夥企業的特征
1.合夥協議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合夥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合夥人之間的各種關系均由合夥協議約定,這份協議寫明了合夥企業的從生到死,也詳細討論了各合夥人的內部關系,因此若合夥人內部產生了糾紛,第壹時間就要看合夥協議中如何約定。
關聯法條《合夥企業法》第4條 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18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2.全體普通合夥人***同出資、***同經營、***擔風險、***享收益
(1)***同出資
合夥的出資方式很靈活,合夥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出資,只要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即可。出資方式: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等。
(2)***同經營
普通合夥的每壹個合夥人都有合夥事務執行權,但若合夥協議約定只讓部分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則其他合夥人可以對其工作進行監督,這並不是對***同經營權的否定,而是合夥人之間的壹種合理分工。
(3)***擔風險
合夥與公司的根本區別就是投資人的風險不同,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則需在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由全體普通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享收益
由於合夥人之間是壹種***擔風險、***同經營的模式,因此合夥企業的收益也應由合夥人***享,故合夥協議中若約定合夥企業收益歸部分合夥人所有,該約定是違反《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同樣也不可約定僅由某壹合夥人承擔全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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