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的科技創新是指從事科技研究開發、科技服務創新的活動。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科技創新促進工作,將科技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國家、省促進科技創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促進科技創新的制度和機制。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金融、經貿、外經貿、教育、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規劃、國土房管、審計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區、縣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第五條 本市以科技創新作為城市發展的主導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強協同創新,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建立以政府為引導、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為支撐、產學研相結合的科技創新體系。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全社會弘揚科技創新精神,培育科技創新意識,營造激勵成功、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後組織實施。
科技創新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科技創新發展戰略、目標、投入、重點領域與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內容。
市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財政預算應當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的需求。第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制定科技創新計劃,負責組織實施科技創新計劃以及促進科技創新的相關政策、措施和重大科技創新活動。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定期向社會公布科技創新扶持項目指南,為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指引。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規範科技創新決策程序,建立涉及公***利益和公***安全的科技創新決策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相關企事業單位及公眾參與和合法性審查制度。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提名、科學評議、實踐檢驗、公信度高的原則完善科技創新獎勵制度,明確推薦條件,建立健全評審規則和標準,對下列為本市科技創新作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給予獎勵:
(壹)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三)從事科技基礎性工作和普及科技知識等社會公益性科技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運用先進科技手段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的重大工程項目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
(五)為促進本市與外國的科技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個人和集體。第十壹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科技信息網絡平臺,向社會提供科技信息查詢服務。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該網絡平臺提供並及時更新下列科技信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
(壹)科技創新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科技創新計劃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
(三)科技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基本情況;
(四)科技咨詢、評估、經紀等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
(五)財政資助或者補助的公***科技創新平臺和可以向社會開放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設施的分布和使用情況;
(六)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向社會開放的專業技術研究開發平臺的技術類別、研究內容、分布情況;
(七)科技創新扶持項目指南和高端緊缺人才目錄;
(八)擬引入風險投資的科技項目;
(九)科技創新方面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和期限;
(十)申請各類財政資金的受理部門、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程序、審核時限和立項以後資金的撥付程序與時限;
(十壹)利用財政資金的科技項目的立項、執行、驗收、績效評價等情況;
(十二)利用財政資金的科技項目產出的科技研發成果與知識產權情況;
(十三)其他可公開的重要科技信息。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科技服務機構向科技信息網絡平臺提供並及時更新本單位的有關科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