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那麽,國際法管轄原則是什麽?請繼續閱讀以下由我為大家仔細歸納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壹、
國際法管轄原則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基本原則主要有: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的原則。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壹定實際聯系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無論當事人壹方是否為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3.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 二、
國際司法民事訴訟管轄權原則 1、壹般地域管轄在正常情況下,涉外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依據屬地管轄原則確定的,是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糾紛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訴訟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約定由某壹法院管轄。4、默認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5、專屬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三、
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壹般原則 1.涉外民事訴訟中有特別規定的要適用特別規定 2.涉外民事訴訟中沒有特別規定的則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管轄的壹般規定 3.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對管轄權有特別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 4.以上法律或條約中都沒有規定的,可以參加國際慣例和世界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做法來確定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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