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狹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不包括發現權和科技成果權。
壹般講知識產權,多數是指狹義上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
擴展資料:
主要範圍: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壹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註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註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壹定地域範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誌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數據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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