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以來,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產生和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由於“不斷擴大產品銷路的需要,驅使資產階級奔走於全球各地”,為其產品尋找市場。與此同時,為了確保本國技術及其產品的壟斷地位,許多國家先後建立了專利、商標和版權等知識產權制度。在此期間,為了避免由於各國法律規定不同而給國際商事交往帶來的不便,各國在制定各本國旨在解決不同國家的法律沖突的規範時,也開始尋求***同制定旨在避免法律沖突的國際統壹實體規範,即國際雙邊和多邊條約中的規範。例如,英、法兩國於1860年簽署了規定相互賦予最惠國待遇及減免重要商品關稅的《科布頓條約》;壹些國家還締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年)、《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1891年)等。這些國際雙邊和多邊條約中的許多規範,都是由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的。當世界進入20世紀後,隨著致力於協調國際政治和經濟關系的國際組織的出現,以往那些雜亂無章的商人習慣法經過這些國際組織的整理編纂,開始呈現成文的形式,如在國際商事交易中普遍適用並被公認為國際慣例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ncoterms,以下簡稱為《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UCP,以下簡稱為《統壹慣例》)、《華沙壹牛津規則》等,就是由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編纂成文的。
二戰後,隨著科學技術、交通、通訊的迅速發展和電子計算機的問世,跨國公司進入世界經濟大舞臺,隨之而來的是資本輸出和技術貿易的空前發展,特別是60年代以來,其增長速度已大大超過了有形商品貿易。與此相適應,有關國際投資和技術貿易及其管理的壹般做法,通過某些國家和企業的反復實踐,逐步形成為這些國家和企業的習慣性做法,同時也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效仿。其中許多做法已經或者正在轉化為國際慣例。
通過簡要回顧國際慣例形成和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國際慣例植根於國際交往實踐,是在長期反復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壹特定領域內的習慣性做法或通例。
2.上述做法或通例是在各國法律所許可的範圍內發展起來的。經過有關國際組織的整理編纂,這些習慣性做法獲得系統有序的成文表現方式,進而大大方便了參與國際交往的當事人的適用。
3.國際慣例不是壹成不變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進步,原有的慣例不斷地完善,新的慣例則在頻繁的國際交往中應運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