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壹)項目內容涉及項目單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秘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投標人數有限,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國家規定其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經貿委出具的《招標委托書》,在《中國招標》周刊、中國技術創新信息網等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招標項目名稱;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和主要實施目標;
(三)對擬投標企業資格要求;
(四)招標機構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六)投標及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從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壹般為45個工作日。 招標機構應當參照《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書》編制招標文件,並組織有關專家或機構進行審查,招標文件經國家經貿委審定後發出。對專業性強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機構應當對有投標意向的企業進行資格預審後發出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所應具備的技術條件、資格和業績;
(三)項目名稱;
(四)項目實施的內容和目標;
(五)國家經貿委對項目實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資金;
(六)中標方對項目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七)項目進度、時間要求;
(八)投標文件的格式、內容要求;
(九)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投標人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在國內註冊的企業或其他組織。投標人參加投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二)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相應業績;
(三)良好的資信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標人應履行招標文件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編寫投標文件,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機構提交投標文件。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評標委員會應當由國家經貿委和招標機構的代表及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於9人,人選須經國家經貿委審定。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外聘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壹。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泄露與評標有關的情況,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200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