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籌規劃國防科技工業建設,堅持國家主導、分工協作、專業配套、開放融合,保持規模適度、布局合理的國防科研生產能力。
國家充分利用全社會優勢資源,促進國防科學技術進步,加快技術自主研發,發揮高新技術在武器裝備發展中的先導作用,增加技術儲備,完善國防知識產權制度,促進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科技資源***享和協同創新,提高國防科研能力和武器裝備技術水平。
國家為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和接受軍事采購的組織和個人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和優惠政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和接受軍事采購的組織和個人給予協助和支持。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和接受軍事采購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保守秘密,及時高效完成任務,保證質量,提供相應的服務保障。國家對供應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和物資、工程、服務,依法實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防科技工業實行軍民結合、平戰結合、軍品優先、創新驅動、自主可控的方針。國家統籌規劃國防科技工業建設,堅持國家主導、分工協作、專業配套、開放融合,保持規模適度、布局合理的國防科研生產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