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的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的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宗旨

為了規範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定義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能,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發布的,用以規範專利審批、調整專利工作和其他有關知識產權工作行政管理關系、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規章)的總稱。按其內容不同分別稱“規定”、“辦法”等。

對某壹方面的行政管理關系所做的部分或者比較全面的規定,稱“規定”;對某壹項行政管理關系所做的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第三條 適用的範圍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的計劃、起草、審議、發布、備案、解釋、修改、廢止和編纂,應當依照本規定。

根據國務院立法規劃和計劃,實施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起草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內部具體工作制度、文件、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審查指南》以及專利或者有關知識產權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規定。第二章 規劃與年度計劃第四條 規劃、年度計劃和臨時計劃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管理和發展工作的需要編制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

編制規章制定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由局內各單位提出規章制定建議,經條法司匯總協調後報局長會議審定。

局內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臨時規章制訂計劃,經條法司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第五條 規章制定建議的內容

局內司(部)的規章制定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名稱;

(二)制定規章的目的、依據和有關背景說明;

(三)進度安排;

(四)起草單位和參加單位。

擬訂規章制定建議草案時,應當聽取局有關司(部)的意見,必要時應當聽取局外有關部、委、局的意見。第六條 年度計劃

年度計劃的立法項目分為完成項目和調研項目。完成項目是指論證過的、比較成熟的、當年上報局辦公會議或局長會議審議的項目。調研項目是指當年進行調研、論證,提交局辦公會議或者局長會議審議的項目。第七條 實施和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由條法司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條法司應在每年年底以前擬訂下壹年度規章制定年度計劃,報局辦公會議或局長會議審定。條法司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調整規劃或計劃的建議,報局辦公會議或者局長會議審定。第三章 規章的起草和審查第八條 規章的起草

列入年度計劃的規章,由條法司根據局機關各司(部)的職能分工,提出負責部門的意見並報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準後確定有關司(部)負責起草工作。規章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司(部)的,組成各有關司(部)參加的起草小組負責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的主辦司(部)由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指定。

負責起草工作的有關司(部)(以下簡稱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組應當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確定專人成立工作小組,並及時向條法司通報起草中的有關情況。第九條 規章草案的內容

起草規章包括起草規章草案和規章草案的說明。規章草案壹般包括:制訂規章的宗旨和依據、適用範圍、權利義務的主體、管理部門、工作程序和具體規範、獎懲規定、實施日期等。規章送審稿的每條內容應有提示語,簡要說明本條的內容。

起草規章,應當對現行內容相同的規章進行清理。現行的規章將被起草的規章所代替的,應當在規章草案中寫明予以廢止。

規章草案說明的主要內容包括:制訂規章的宗旨和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起草過程,需要解釋的政策界限和其他問題等。第十條 規章草案的形式

規章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晰、概念明確、用詞準確、文字簡練規範、標點符號正確。

規章的內容應當分條文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每條應當包含壹項規則,可以分設款、項、目。款不冠數字,項冠以(壹)、(二)、(三)等數字;目冠以1、2、3等數字。條、款、項、目均應當另起壹行錯二字書寫。

規章內容較多或者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分節。必要時,可以有目錄、註釋、附錄、索引等附加部分。

  • 上一篇:桂陽縣庫區移民事務中心2020年工作總結及2021年工作思路
  • 下一篇:海關知識產權保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