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各種專利費用的,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出的收費發票後,應當及時核對發票上開列的專利申請號、費用名稱、金額和匯款日期。如發現上述項目與原匯單項目不壹致的,應當在收到發票之日起15天內用標準格式的意見陳述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陳述意見,說明差錯項目,附具發票和匯款憑證或證據的復印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實確無繳費人責任和過錯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予以改正差錯並維持原繳費日。
如發現專利申請號有明顯筆誤,而且責任和過錯又在繳費人的,可以在收到發票之日起7天內用標準格式的意見陳述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陳述意見,說明出錯原因和正確的專利申請號,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後予以改正差錯並以繳費人提交意見陳述書之日為繳費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