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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有實施細則嗎

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鄂爾多斯市人民  鄂府發(2009)46號)

第壹條 為了推動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創新型鄂爾多斯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鄂爾多斯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以“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為指導,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三條 鄂爾多斯市人民設立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分為:

(壹)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四)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四條 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等活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第五條 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六條鄂爾多斯市人民設立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負責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鄂爾多斯市人民批準。委員會人員由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2/3。 第七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在知識創新中,獲得了系列或者重要發現,得到區內外科學界公認;或者在技術創新中,取得了系列或者重要的成果,創造了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八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在技術創新中取得了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下列成果:  (壹)研究與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  (二)開發出具有較強技術關聯性和產業帶動性集成創新的;  (三)在引進技術、技術改造等方面經消化吸收取得再創新的;  (四)在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或者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重大創新的。 第九條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授予在知識創新中,進行了科學探索,發表了重要的論文、論著,得到區內外同行公認;或者在技術創新中,獲得了多項發明等自主創新成果,並取得了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十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在自治區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十壹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2年獎勵1次,不分等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每2年獎勵1次,分設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第十二條 下列組織可以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候選人: (壹)各旗、區人民;

(二)鄂爾多斯市直各有關組成部門;

(三)鄂爾多斯市行政區域內各有關;

(四)高等院校。

第十三條 下列組織可以科學技術進步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候選人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人或組織:

(壹)鄂爾多斯市人民有關組成部門、直屬;

(二)各旗、區的人民科技行政部門;

(三)高等院校;

(四)經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申報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

(壹)對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第十五條 未直接參與科學實驗、技術開發的人員不能作為候選項目的完成人申報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

第十六條 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獎種評審需要,分別組成若幹專家組,對候選人、候選組織和候選項目進行初評。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對各初評專家組的候選人、候選組織和候選項目進行評議審定。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的獲獎人員和項目,應當在鄂爾多斯市級媒體上進行30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由鄂爾多斯市人民市長簽署並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科學技術進步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由鄂爾多斯人民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鄂爾多斯市人民頒發獎勵證書。  第二十條 獲得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人員,經鄂爾多斯市人民批準,授予鄂爾多斯市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第二十壹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獎金每人50萬元;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壹等獎5萬元/項,二等獎3萬元/項,三等獎2萬元/項;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獎金每人3萬元。

第二十二條 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鄂爾多斯市財政專項支付。                  

第二十三條 獲得國家和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的人員或者項目,鄂爾多斯市人民發給與國家和自治區頒發的同等數額的獎金。

第二十四條 已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人員和項目,不再參加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勵申報。 第二十五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由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鄂爾多斯市人民批準後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二十六條 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由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參與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專家及有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由伊克昭行政公署頒布的《伊克昭盟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伊署發〔2001〕4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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