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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解析:本辦法所稱鼓勵類工業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工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60%以上的企業。鼓勵工業企業在洋浦保稅港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由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備案。

法律依據:《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海南省設立的洋浦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應當符合鼓勵工業企業備案和加工增值相關業務的要求。洋浦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實行“壹企壹戶”的管理制度。備案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認可的方式和數據標準與平臺對接,提交的信息和數據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可追溯,滿足海關稅收征管和後續監管的要求。通過洋浦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海關與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海南省相關部門共享企業備案、海關稅收征收和後續監管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洋浦保稅港區鼓勵類工業企業生產的貨物,含進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過30%的,在區內銷售的,免征進口關稅,並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洋浦保稅港區鼓勵類工業企業生產的含有進口料件但加工附加值低於30%的貨物,在區內銷售的,可享受現行綜合保稅區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可按其對應的進口料件或按實際檢驗狀態(成品)申請征收關稅,並按規定征收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五條加工增加值超過30%的計算公式為:[(區外貨物國內銷售價格-區外進口料件σ價格-區內外采購料件σ價格)/(區外進口料件σ價格+區內外采購料件σ價格)] × 100% ≥ 30%。計算公式中相關價格的確定,參照《海關對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審核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00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海關總署211)和《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令號海關總署213)。其中包括:

(壹)區外貨物的國內銷售價格,應當以備案企業在境內區外銷售含進口料件的加工制造貨物時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

(二)境外進口料件的價格以備案企業從境外進口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應包括料件到達國內進口地點卸載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和保險費;

(三)境內區外采購料件的價格,以備案企業從境內區外采購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並包含料件運至洋浦保稅港區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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