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扣除費用800元;
每次收入4000以上,從固定費率中扣除20%的費用。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適用20%的比例稅率。以下是特殊情況:
(1)個人在技術轉讓中支付的中介費,如能提供有效法律憑證,允許在其收入中扣除。
(2)個人因專利權被企業(單位)使用而取得的經濟補償收入(專利補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對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稿酬,不再區分劇本使用者是否為其雇主,統壹按照“稿酬”壹項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①應納稅所得額=應稅項目總收入-800(或總收入×20%)
②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③個人稅後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
擴展數據:
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國2009年第507號)的形式明確了以下四類特許權使用費,不屬於特許權使用費:
壹是單純貨物貿易下的售後服務報酬;
二是賣方在產品保修期內為買方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報酬;
三、是指專門從事工程、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獲得的相關服務;
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類似報酬。
可見,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基本上仍局限於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各種許可使用收入。
(二)特許經營權的申請
該協定第8 (c)條規定:“作為出售估價貨物的條件,買方必須直接或間接支付與估價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只要該特許權使用費不包括在已付或應付價格中”,該特許權使用費應包括在完稅價格中。
特許權使用費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條件:
1,與估計貨物相關:
確定壹個提成是否與預估商品有關,主要看具體的支付對象,這是壹個比較復雜的事情。我們在分析預估商品(有形商品)與權利、信息或服務(無形商品)之間的支付關系時,壹般要把握壹個基本原則,進口商不購買無形商品能否得到有形商品。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麽可以得出結論,版稅與預估商品無關,應盡量單獨定價;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麽可以得出結論,特許權使用費與估計的貨物有關。
進口商品復制權與預估商品無關。
2.作為出售估價物品的條件。
3.買方支付的價款未包含在已支付的應付價款中。
作為出售估計貨物的條件:
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必須是被評估貨物的銷售條件,這是判斷特許權使用費是否成為被評估貨物完稅價格的壹個重要標準。這裏所說的銷售額是指進口國的出口銷售額。因此,貨物進口後,進口商在進口國轉售貨物時產生的特許權使用費,即使成為轉售的條件,也不能成為完稅價格的壹部分。
百度百科-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