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專業報關服務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專業報關企業是指按照本規定設立的,主要從事辦理進出口貨物和進出境運輸工具的報關、納稅等事宜,具有境內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各類報關企業報關員資格審批和報關員註冊的主管機關。海關鼓勵和支持報關服務的專業化和社會化。第四條專業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時,應當遵守有關海關法律法規,對申報項目的名稱、規格、價格、數量、原產地、貿易方式、消費國、貿易國等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二章資格審查和註冊
第五條設立專業報關企業並辦理報關註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海關認可的固定報關服務場所和報關業務所需的設備;
(二)註冊資本在654.38元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繳納風險保證金20萬元;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機構及從業人員。
第六條申請設立專業報關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人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業報關企業章程等文件。海關認為上述文件和初審意見符合要求的,應當報海關總署審批。
第七條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經海關總署批準後,投標企業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專業報關企業所在地海關根據專業報關企業提交的《專業報關企業註冊登記申請書》和下列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核發《專業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
(壹)海關總署的批準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三)財政部門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部門出具的驗資報告及開戶銀行賬號;
(四)法定代表人、授權報關負責人和報關員的姓名、電話和身份證件號碼;
(五)專業報關企業印章、報關專用章、企業負責人或主管報關業務負責人和報關員的印章(或簽字)用於備案文件;
(六)風險保證金繳納憑證;
(七)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專業報關企業取得專業報關企業註冊證書後方可開業。
第三章年度檢驗和變更登記
第九條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實行年審制度。企業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當地海關提交上壹年度的《年審報告》進行年審。《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年度報關量及業務情況分析、報關差錯及其原因、遵守海關相關規定情況、自我評價及管理情況。註冊不滿壹年的,當年不得參加年審。年審結束後,海關應當將年審結果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十條專業報關企業變更已經在海關登記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報關員、地址、企業性質或者經營服務範圍、註冊資本等內容的,應當事先書面報當地海關批準。相關變更由海關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十壹條專業報關企業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海關。清算手續辦理完畢後,海關應當上交註冊登記證書,退還風險保證金。相關信息由海關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十二條專業報關企業停業超過0+65438個月的,應當提前書面報當地海關備案;停業超過1年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辦理。專業報關企業獲準經營後6個月內未開展業務的,海關應當繳銷註冊登記證書。
第四章報關行為規則
第十三條專業報關企業可以在關區內所有口岸辦理報關納稅業務。如需在關區外口岸辦理報關事宜,當地海關應報上級海關同意後,再報海關總署批準。
第十四條專業報關企業在報關時需要向海關出示委托人的正式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名稱、地址、代理事項、責任、權限和期限,委托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性質和業務範圍,並加蓋委托單位公章。專業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協助海關聯系委托人,並提供委托人報關納稅的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專業報關企業不得借其名義為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也不得以他人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業務。
第十六條專業報關企業應當設置專職報關員,按照海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並對報關行為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專業報關企業申報進出口的貨物,海關應當自填發完稅證明的次日起7日內代其繳納稅款,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超過3個月未繳納稅款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專業報關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賬冊和業務記錄。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委托辦理報關納稅的全部活動。完整保存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文件、票據、信函、電報,接受海關檢查。
第十九條專業報關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經物價部門批準並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專業報關企業在辦理報關納稅業務中違反海關規定的,由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進行處理。專業報關企業未履行納稅義務和海關處罰決定的,海關除依法追繳和強制執行外,可直接從風險保證金中扣除。
第二十壹條專業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地海關可以暫停其6個月的報關權。
(壹)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但不構成走私的;
(二)報關員管理不嚴,多次被取消報關員資格的;
(三)拖欠稅款,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四)未通過海關年審或者未經海關同意不參加年審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中止申報權的。
第二十二條專業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報海關總署批準,海關應當撤銷其報關權:
(壹)原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條件的;
(二)違反海關法或者有本規定第二十壹條規定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取消申報權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當地海關將取消其報關權,並報海關總署備案。因海關暫停或取消報關權而與客戶發生的經濟糾紛,由專業報關企業負責。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專業報關企業按照規定申請審批註冊等。,應按規定繳納手續費和證書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1994+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