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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海域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的壹種。用益物權是指以在壹定範圍內使用和收益為目的,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固定物權。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和捕撈用水域、灘塗使用權)。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方式為: (壹)依法批準海域使用權申請,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二)通過招標或者拍賣方式取得並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與海域使用權有關的權利:依法使用海域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權人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海域的義務;海域使用權人不得阻撓不妨礙其合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用益物權除了具有物權的壹般屬性和其他物權的基本屬性外,與擔保物權相比還具有以下特征:(1)目的的有用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使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其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和收益他人的全部財產,即在壹定範圍內支配他人的財產以追求其使用價值。相應地,用益物權的內容主要是行使使用權和收益權。(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是壹種獨立的財產權,是對所有權的壹種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立支配所有權人財產的排他性權利,是壹項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項權利的特定控制範圍內對抗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所有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比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獨立使用土地建造和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3)對象的限制。對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有三:壹是用益物權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存在形式或使用形式的變化會直接影響甚至使用益物權人的利益受損。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要耕種,要種植,要養殖。如果土地已經變成沙漠,無法耕種,就無法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擔保權益要求擔保物具有交換價值;第二,用益物權的客體以不動產為主。在法律制度史上,用益物權的範圍壹般較廣,可以擴展到壹切法律事物;第三,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以對物的實際占有為基礎,否則無從使用和受益。擔保權益不要求權利人直接占有標的物。比如在抵押中,抵押權人並不直接占有抵押物。用益物權有其獨特性,海域使用權就是其中之壹,是非常重要的權利,不容侵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23條

用益物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24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集體使用、依法歸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和個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28條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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