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2004)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2004)

壹、增加壹條,作為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提高公眾的科技文化素質。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各級科技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科協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工作,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科普事業。”二、第六條作為第七條,修改為:“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的科技進步發展戰略,制定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科技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要求,發布科技項目指南,制訂年度科技計劃,選擇對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研究項目,組織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三、第八條作為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企業根據市場需要和行業特點,在科技投入、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人才培養、提高職工素質和技術標準、質量指標等方面制訂具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企業成為科技創新的主體,扶持企業開發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有市場前景的產品。”四、刪去第九條。五、第十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促進技術貿易和技術服務,鼓勵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六、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支持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擴大出口,推動科技交流與合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與境外的科技界開展合作和舉辦科技研討會、展示會、展覽會等活動;支持企業與科學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合作,創辦或聯辦高新技術企業。”七、第十四條修改為:“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對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受理、審核、認定工作。市級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八、第三章標題修改為:“科技投入”。九、第十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逐步增加財政科技經費的投入,其年增長幅度應高於各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市和縣(市)、區財政科技經費的投入按同口徑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例應不低於百分之四和百分之三。

“財政科技經費應當主要用於對本地區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導向性科技項目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項目。

“財政科技經費實行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應對科技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十、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在財政科技經費中建立杭州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技術創新和創業輔導,資助開發高新技術,資助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技術合作。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安排壹定的資金,用於科學技術的基礎設施建設。”十壹、第十六條作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企業增加對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的研究開發經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十二、刪去第十七條。十三、刪去第十九條。十四、第二十條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發展風險投資事業,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等各類投資者設立風險投資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運用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符合條件的風險投資企業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十五、第二十壹條作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各級財政應逐年提高用於科普的經費。市財政每年應安排人均不少於0.60元的科普經費,縣(市)、區財政每年應參照市的標準安排人均科普經費,專項用於各地區的科技普及、宣傳活動。”十六、第四章標題修改為:“科技創新與服務機構”。十七、刪去第二十三條。十八、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科學技術優勢,以市場為導向,合理配置與調整科學技術資源,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十九、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建立高新產業和傳統產業公***技術平臺,研究開發產業***性與關鍵性技術,服務中小企業,提高本地區的科技創新能力;有計劃地建立現代化科學技術信息網絡,加強信息資源平臺建設,為科學技術信息的社會***享創造條件。”二十、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創辦民營科技開發機構,發揮其在推進科技與經濟結合、加速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中的作用。”

  • 上一篇:光力綜條在哪裏
  • 下一篇:懷化職業學校中專中職部地址官網公辦還是民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