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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人數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在我們國家,壹直都是說人多力量大,因為很多時候壹個人是相對自由的,但是他的能力是有限的,有人合作就不壹樣了。當然,在實踐中,企業也是如此。在合夥的情況下,他們可以分擔責任。

壹、關於有限合夥企業數量的規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1條和第75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只有有限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根據相關立法者的解釋,《合夥企業法》對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的限制是為了防止變相的大規模非法集資,但這壹規定給很多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帶來了經營困難。

二、有限合夥企業的特點

合夥人*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

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於普通合夥企業。它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前者負責合夥企業的管理,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不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與普通合夥企業相比,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有限責任的方式參與合夥,成為有限合夥人,有利於激發投資者的積極性。而且資本和智力可以有效結合,即有財力的人為有限合夥人,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為普通合夥人,這樣就可以整合資源。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優勢

1.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合夥企業可以向許多合夥人籌集資本,合夥人可以償還債務,降低了銀行貸款的風險,提高了企業的融資能力;

2.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合夥企業可以使更多的投資者發揮互補作用,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資金等方面的合作,更多的投資者與自身切身利益相關。大家* * *齊心協力,共同策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3.與普通公司相比,由於合夥企業中至少有壹個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多保護。理論上,在無限責任的壓力下,企業的聲譽是可以提升的。

4.與普通公司相比,理論上合夥企業更有利可圖,因為他們繳納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這也是他們高風險成本的收入。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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