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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離職,應支付違約金。

因違約而辭職,應賠償以下損失: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雇主為招聘和雇用他們而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此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的違約金是合法的。詳情如下: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為職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職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如何支付延期履行合同的違約金

確定延期支付金錢債務的標準。貨幣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應當按照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壹倍支付。由於金錢給付的數額標準的確定性,計算起來相對簡單。論非貨幣支付義務遲延支付的認定標準。實踐中也存在延遲履行非貨幣支付義務的問題。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修復、重做、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都是非貨幣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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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02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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