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合同簽完了,錢還沒付。誰擁有設備?

合同簽完了,錢還沒付。誰擁有設備?

設備所有權歸工廠,動產所有權變更以交付為界,不動產以登記為界。所有權追求公示,即動產歸誰所有,不動產歸誰登記;關於所有權,在買賣合同中,法律規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即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只有滿足壹定條件,所有權才會轉移。常見的約定是貨款全部付清,貨物所有權轉移。

法律分析

設備的所有權什麽時候轉移?設備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在設備采購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未履行其他義務的,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設備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設備中包含的知識產權。所謂風險,是指由於不可歸責於任何壹方的原因造成設備的意外損失。壹般情況下,設備損壞或丟失的風險在設備交付前由賣方承擔,交付後由買方承擔。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設備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事實除外:(1)因買受人原因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交付設備的,從違約之日起,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2)賣方銷售承運人在途中交付的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設備采購合同成立時起由買方承擔;(3)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規定需要運輸設備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將設備放置在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未領取的,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5)如果由於設備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方拒絕接收設備或終止合同,設備損壞或丟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出賣人未按約定交付與標的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的,不影響買方因債務履行不符合約定而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壹方以出賣人在訂立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上一篇:論網站使用侵權
  • 下一篇:基層法院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分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