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能:依法審判除經濟犯罪以外的壹、二審刑事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19人):庭長1人(兼少審庭庭長),副庭長2人(其中有1人兼少審庭副庭長);庭前準備組:程序性法官2人;合議庭4個:其中審判長4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8人;書記員4人。二、刑事審判第二庭
(壹)職能:依法審判刑事壹審、二審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14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庭前準備組:程序性法官2人;合議庭3個:其中審判長3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5人;書記員3人。三、民事審判第壹庭
(壹)職能:依法審理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合同糾紛和公民之間各類合同糾紛的壹審、二審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的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35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庭前準備組:審判長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議庭7個:審判長7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11人;書記員9 人。
四、民事審判第二庭
(壹)職能:依法審理除民事審判第壹庭工作職責以外的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各類合同及侵權糾紛和企業破產等的壹審、二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42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庭前準備組:審判長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議庭9個:審判長9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14人;書記員11人。
五、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庭)
(壹)職能:依法審理專利、商標、著作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知識產權和涉外、涉港澳臺民事壹審、二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14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庭前準備組:審判長1人,程序性法官3人;合議庭2個:審判長2人(即2名副庭長),合議庭其他成員4人;書記員3人。六、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壹)職能:依法審理壹、二審行政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依法辦理應由我院審理的各類國家賠償案件。
(二)人員編制數(12人):庭長1人(兼賠償辦主任),副庭長2人(其中有1人兼賠償辦副主任);庭前準備組:程序性法官2人;合議庭2個:審判長2人(含副庭長1人),合議庭其他成員4人;書記員2人。
七、立案庭
(壹)職能:對我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和審查立案;負責我院申訴復查信訪接待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按有關規定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審判庭審理或指定再審;依法實行訴前保全、起訴時提起的財產、證據保全措施;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各審判業務庭的鑒定、審計、評估的委托工作;對本院審判、處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辦理其他有關的立案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29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綜合組:審判長1人,程序性法官7人;立案組:1個合議庭,審判長1人,合議庭其他成員3人;申訴復查信訪組:3個合議庭,審判長3人,合議庭其他成員5人;程序性法官3人負責信訪工作;書記員3人。
八、審判監督庭
(壹)職能:依法審判由本院審理的各類再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監督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
(二)人員編制數(7人):庭長1人,副庭長1人;庭前準備組:程序性法官1人;合議庭1個:審判長1人(即副庭長),合議庭其他成員3人;書記員1人。
九、執行局(庭)
(壹)職能:執行本院第壹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及執行案件;協調解決跨地區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帶民事的判決,裁定中的執行爭議;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管理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內設執行壹處、執行二處、綜合處。
(二)人員編制數(41人):局長1人,副局長兼庭長1人,處長或副處長3人;合議庭由正副局長和3名處長(或副處長)組成;執行官11人,其他執行人員25人;***計41人。具體配置方式:執行壹處16人(處長或副處長1人,執行官5人,其他執行人員10人);執行二處16人(處長或副處長1人,執行官5人,其他執行人員10人);綜合處7人(處長或副處長1人,執行官1人,其他執行人員5人)。十、辦公室
(壹)職能: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負責組織綜合性會議工作;負責全市法院信息的收集和上報工作(即承擔本院《法院信息快報》、《法院情況反映》、《法院工作簡報》的編輯工作);承擔本院涉及全局性的各類文秘稿件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綜合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聯絡信息工作;負責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負責崗位目標檢查管理;負責院誌、大事紀要的編寫工作;負責本院對外接待的聯系工作;負責對書記官的管理、培訓、教育和考核等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檔案、保密等相關工作。
辦公室內設書記官處、秘書科、檔案科、綜合科。
(二)人員編制數(52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書記官處副處長1人,科長或副科長3人,其他工作人員45人(含配在庭上的36名書記員)。
各科人員具體配置方式:檔案科3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秘書科4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綜合科4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書記官處人員配置方式:副處長由1名副庭級幹部專任,其他工作人員37人(含配在庭上的36名書記員)。
十壹、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壹)職能:指導全市法院系統的計劃財務工作;負責專項物資裝備、通訊設備、辦公智能化的計劃、管理及分配;指導人民法庭和審判庭建設,指導監督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管理本院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投資和公費醫療;負責院機關後勤管理、設備維修和保障工作;負責本院對外接待的具體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的相關工作。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內設技術科、車管科、計劃財務裝備科、行管科。
(二)人員編制數(29人):處長1人,副處長2人,正副科長6人,其他工作人員20人。
具體配置方式:技術科6人(正副科長各1人);車管科11人(正副科長各1人);計劃財務裝備科6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行管科2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內勤1人。
機關服務中心配備後勤服務事業編制人員42名,由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管理。十二、研究室
(壹)職能:負責組織全市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和適用法律、政策的研究指導;承擔本院審判委員會辦公室工作、司法統計工作和《成都審判》的編輯工作;負責案件質量檢查工作;承擔與審判工作有關的給人大的專項報告的起草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法院法制宣傳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調研、司法統計和宣傳工作。
研究室內設調研科、綜合科、統計科、宣傳科。
(二)人員編制數(15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科長或副科長4人,其他工作人員8人。具體配置方式:調研科4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綜合科3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統計科2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宣傳科3人(科長或副科長1人)。
十三、技術室
(壹)職能:負責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技術工作;代行管理聯合司法鑒定中心的職責;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鑒定、技術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6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員4人。
十四、法警支隊
(壹)職能: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庭的執行事項;負責機關保衛工作;維護機關秩序;管理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法警支隊內設三個大隊。
(二)人員編制數(29人):支隊長1人,副支隊長2人,大隊長或副大隊長4人,其他法警22人。具體配置方式:壹大隊9人(大隊長或副大隊長1人);二大隊8人(大隊長或副大隊長1人);三大隊9人(正副大隊長各1人,兼保衛科正副科長)。
十五、監察室
(壹)職能:負責本院和全市法院系統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法院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調查處理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辦理督查、督辦事項和與人大的聯絡工作。
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
(二)人員編制數(7人):紀檢組組長1人,紀檢組副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人,監察室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員4人。
十六、政治部
(壹)職能:負責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幹部隊伍思想教育、表彰獎勵和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鑒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協助地方黨委管理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協助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工作;負責黨組會議和中心組學習組織工作。
政治部內設幹部處、宣傳教育處。
(二)人員編制數(12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處長或副處長2人,其他人員7人。具體配置方式:幹部處5人(處長或副處長1人);宣傳教育處4人(處長或副處長1人)。
十七、機關黨委
(壹)職能:負責本院機關黨員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等工作;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負責本院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化建設;領導本院工、青、婦等群團工作。
機關黨委內設辦公室。
(二)人員編制數(3人):機關黨委書記1人,機關黨委副書記兼機關黨委辦公室主任或機關黨委辦公室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員1人。十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壹)職能:負責本院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學習、服務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5人):處長1人,副處長2人,其他工作人員2人。
十九、其他
(壹)院內設3個臨時機構:法官協會、院誌辦、基建辦公室。
1、法官協會(由機關黨委代管)
人員編制數(1人):秘書長1人。
2、院誌辦(由辦公室代管)人員編制數(3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員2人。3、基建辦公室(由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代管)人員編制數(3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員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