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常提到合夥財產歸屬的約定時,大多數人都簡單地認為是屬於合夥人的,但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以現金或財產所有權出資的財產應視為* * *擁有的財產;合夥人以房屋使用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合夥經營期間,全體合夥人享有使用權,合夥人不享有所有權;對於以勞務、技能等非財產權利出資的合夥人,雖然勞務、技能可以估價,但由於其行為特征,不能成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人以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出資時,可以以所有權或使用權出資,這需要合夥人在協議中進壹步明確。如果約定不明確,會有糾紛的法律風險。
其次,需要登記的財產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如辦理登記手續義務的承擔者、辦理時間、辦理費用的承擔等。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的登記。有些權利設定雖然不需要審批,但是需要向相關部門備案相關合同,比如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等。合夥人以這些財產出資時,需要另行約定簽訂其他合同的時間和條件,以及合同備案的相關問題。對這些事項的約定缺失或不足,會增加企業的法律風險。
再次,約定相應的財產瑕疵處理方法,有助於降低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比如貨物的出資存在嚴重瑕疵的,補充出資責任等。當然,當部分法律禁止以財產作為出資轉讓時,法律風險影響深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應明確以下事項:
(1)合夥企業名稱及其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執行合夥事務;
(七)加入和退出;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九)違約責任。